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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滴滴顺风不顺风,又遇共享汽车脱保后肇事,天心法院如何判?

发布时间 : 2018-09-06 来源:区法院 字体大小:

  在“空姐顺风车遇害”后,顺风车还在整改期间,又发生“温州幼儿老师遇害案”。在全国一片声讨中,相关部门和各地政府约谈滴滴公司,滴滴创始人程维、总裁柳青联名致歉,并承诺安全没被认可前,无限期下线滴滴顺风车业务。

  正当大众对滴滴顺风的出行安全提出高度质疑时,小新在天心法院又碰到了一件租赁汽车脱保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交通事故发生后,租赁公司还多方推诿。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2017年11月10日,原告刘某因急事要去河西办事,于是在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学院附近租用湘A3**6S的奇瑞电动汽车,该车系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长沙公司所有。

  下午18:28分,刘某驾驶汽车在湘江中路保利国际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周某的湘A1**8V的汽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何某是一个怀有8个月身孕的孕妇,当时正乘坐在湘A1**8V的车中,因追尾造成何某受伤,送诊后,医院建议留院观察。

  经交警认定,因刘某驾驶的湘A3**6S的车辆未与前车湘A1**8V保持安全距离,致使两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刘某在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在电话中告知刘某,由刘某先行处理并垫付相关费用,并告知会通知保险公司会来现场处理。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了现场后,拍了事故照片,跟伤者家属沟通后让刘某先垫付医药费用,并说明,不超过1万元的医疗费用会全额报销。

  刘某再次与汽车租赁公司取得确认,汽车租赁公司承诺只要不超过1万元的医疗费用,公司会全额报销。

  在何某出院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刘某一次性支付周某和何某6676.57元,伤者出具了收条,交警部门确认签字后,出具了事故结案证明。

  刘某带着相关票据和事故结案证明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告知刘某,因汽车租赁公司在该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还未生效,不予报销,让刘某自行找汽车租赁公司协商。

  原来,该车的保险是当天中午购买的,要第二天才能生效,而原保险是上午10时已失效,该车出事的时间是处于无保险期间。

  刘某当即与汽车租赁公司取得了联系,并通过微信加了租赁公司工作人员的好友。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天天以各种理由搪塞,刘某找到该公司后,公司又以不同的部门处理,要找其他部门处理,却不告知其部门的办公地址,刘某无奈,只能诉诸法院。诉请被告汽车租赁公司支付原告对交通事故垫付费用6676.57元,赔偿误工费1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赔偿交通费800元。

  天心法院于2018年7月5日,受理该案,并向被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

  2018年8月22日,组织双方第一次开庭。在庭审中,被告对事故的认定和租赁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脱保状态无异议,对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经审判长质询,原告不能提出误工费、经济损失和交通费的证据和依据。经法庭调解,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6676.57元。因脱保的罚款由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的违章由原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我们在享受共享汽车带来便利的周时,一定要准确判断该车是否已经买了保险。购买交强险后会有一个交强险标识,一般贴在车窗的右上角,共享汽车用车人上车时先要看看有无当年度的交强险标识,然后再仔细根据APP提示的指定位置查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是否完备,特别是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在用车过程中出现跨越时间超过交强险有效期的问题。如果上车后发现该车辆保险手续不全,应当立即更换其他车辆。

 

 问:用车人万一出了事故,怎么办?

  答:1 .用车人在发生事故后,与对方协商赔偿时 ,最好要有共享汽车人一方参与协商一并同意,否则,对于用车人向对方车辆受害人擅自承诺的没有直接票据证实的费用,有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一旦发生纠纷后,因共享汽车人不同意该赔偿费用,法院有可能按照实际损失予以核减,不一定是按照原告已经赔偿给对方的费用全额获得赔偿。

  2 .用车人要保留与对方发生事故后的相关证据,如付款记录,行车路线图,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医疗费,维修费发票,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交通费发票等证据原件,以备向共享汽车出租人索赔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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