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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失业保险关系,这么做可跨省转移接续

发布时间 : 2021-12-18 来源:三湘都市报 字体大小:

三湘都市报12月17日讯(全媒体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曾鹤群)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个人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今天,我们一起了解下最新的政策。

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如何跨省转移接续

记者注意到,针对职工跨省就业的,《通知》明确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计算方法及待遇发放标准

记者了解到,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规定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转出地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不足待遇支付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待遇支付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同时,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既可线下通过经办窗口办理,也可依托金保工程在线上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包括以下内容:姓名、社保卡号、就业失业状态、参保缴费记录、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记录、失业原因、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基金转移金额、转入地和转出地经办机构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

在时间上,《通知》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管是转出还是转入,都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且要求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后的1个月内向转入地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以费用未划转到位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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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为31.6万不符合领取者发放失业补助金

近日,记者从省就业服务中心获悉,截至2021年11月底,全省已为31.6万名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8.78亿元,在特殊时期充分释放了失业保险“社会稳定器、民生减震阀、就业助推剂”的制度效能。

2020年5月29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要求各地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我省第一时间从统一思想、调度人员、升级系统三方面出发,争分夺秒推动政策落地见效,仅在部里下发政策文件24天之后,我省即可申领失业补助金。同时,通过科学分析各市州就业形势和失业保险基金情况,分市州针对性制定实施细则,推动扩围工作平稳运行。特别是为进一步保障失业补助金“畅通领、安全办”,我省通过线上线下两端发力,增申领渠道、减证明材料,打通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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