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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养老收费,请你提意见!养老机构调整收费须提前1个月告知

发布时间 : 2022-12-15 来源:三湘都市报 字体大小:

三湘都市报12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卜岚 实习生  龙思言)今日,记者从湖南省发改委获悉,《湖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发布,并广泛征求意见。为了规范养老机构的收费问题,《办法》指出,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收费。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不少于3年。

经济困难的孤寡老人,床位费按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据悉,《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养人确无赡养和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实行免费政策。

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的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对完成保障对象的供养需求后仍有空余床位的,可对社会开放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可在困难群体基础上适当上浮,收入主要用于改进管理提高服务能力等,并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同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

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费

《办法》也指出,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同时,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不少于3年。其他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间隔一般不少于2年。养老机构调整伙食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调整间隔期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

养老机构调整服务收费的,须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听取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并应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重新签订或调整书面服务合同。

此外,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一次性收取最多不得超过半年。同时,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相应网站公示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定价主体、收费依据、12315价格投诉电话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一审:朱蓉 二审:彭治国 三审:周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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