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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7月7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 2023-07-06 来源:三湘都市报 字体大小:

三湘都市报7月5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 实习生 彭思怡7月5日,记者从长沙市民政局获悉,该局已正式印发《长沙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规定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等级制,最高等级为五级(★★★★★)。该细则自2023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细则》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在许可有效期内),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

《细则》规定,长沙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等级制,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3年(自评定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评定等级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应申请重新评定;前一次等级评定一年后,可以申请升级评定,等级有效期内升级评定原则上不超过一次且应该逐级上升。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包括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等指标,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机构评先评优、享受政府资金补助和制定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在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申请一级、二级评定的,向备案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三级、四级评定的,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申请五级评定的,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市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申请一级至四级评定的,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申请五级评定的,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定机构、评定人员、回避制度、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纪律执行等情况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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