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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心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制定说明

发布时间 : 2020-06-22 来源: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以及《长沙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9〕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天心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背景情况

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2018年8月17日和2019年9月19日,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两次召开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加大投入,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要优化服务,加快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要强化监管,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安全和质量。2018年9月30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2019年12月13日长沙市政府出台了《长沙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要求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推进相关工作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文件出台以后,区县都积极按照市政府要求的时间节点推进政策的出台,目前其它2个区县已相继出台了救助办法。

(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天心区残疾儿童救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实现了0-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全覆盖,对0-6岁残疾儿童给予每月2000元、每年2万元(训练10个月)的康复训练救助,对7-14岁残疾儿童给予每月2000元、每年1.2万元(训练6个月)的康复训练救助。我区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教育培训工作一直走在全省的前列,受到了中残联和省、市残联的高度肯定。但是在残疾儿童辅具和手术方面,迫切需要政府出台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形成儿童康复的长效机制。

(三)该规范性文件施行后的积极效果预测

经对本《实施细则》涉及到的政策内容评估后认为,这些政策均是为残疾儿童办的好事、实事,如能认真贯彻落实到位,将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不会产生社会风险。但是,如不能严格落实到位,将会对区委、区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制定经过说明

(一)调研和论证过程

省、市政府文件出台后,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实施细则,由我区残联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工作人员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除对国家、省、市已出台的相关文件进行学习外,还了解掌握了其他区县(市)的做法和动态,并依据《长沙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9〕55号)文件精神,组织我区各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进行调研。在起草和制定文件过程中,我区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工作。

(二)征求意见过程

2020年4月,区残联在市政府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初拟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各街道残联以及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均如期反馈意见。其中,2个单位反馈8条修改意见,其余单位反馈无意见。经过我区认真研究,决定对部分建议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及时向相关的单位进行了反馈和说明,得到了各单位的支持和理解。在充分吸收街道残联和相关部门合理意见后,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修改,最终形成了《天心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送审稿)》。

三、法律依据说明

(一)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依据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以及《长沙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9〕55号)

(二)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的法律依据

《长沙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9〕55号)

四、主要内容

(一)重点内容说明

《实施细则》基本按照市政府文件的框架。共分为7部分:包括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工作流程、政策衔接、经费保障、工作要求等,主要对市级文件进行细化和补充,说明如下:

1.调整了个别救助标准。市政府文件规定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为每台3000元。2015年区政府《天心区残疾人困难救助办法》(天政办发〔2015〕71号)明确我区听力残疾儿童配置助听器的,凭诊断证明和收费凭证,可申请不超过4000元/例的救助。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且一直在按此标准执行,建议按每人每例救助4000元的标准实施为宜。

2.明确了具体救助金额。主要是将市政府文件辅具器具适配听力、视力、肢体残疾儿童中“平均”每人每次救助标准,明确为“不超过”该救助标准。

3.体现了便民惠民原则。对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的结算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经费直接拨付到其接受康复训练或服务的机构外,还明确了购买辅助器具救助、手术救助个人出资部分等费用直接转账拨付至残疾人本人。

(二)特殊情况说明

无。

特此说明。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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