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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去世了,以前交的养老保险还有用吗?

发布时间 : 2024-03-05 来源:长沙市人社局 字体大小:

一、针对参保人员去世的情况,国家政策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其遗属还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依据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湖南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21〕38号),遗属待遇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

(二)抚恤金。区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在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1.缴费年限<5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

2.5年≤缴费年限<10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6。

3.10年≤缴费年限≤15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9。

4.缴费年限>15年,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5.缴费年限>30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4。

退休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四、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五、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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