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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发布时间 : 2018-02-02 来源:区财政局 字体大小:

  

  一、部门概况

  (一)职能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依法治理及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划,指导全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其业务活动;管理基层司法所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开展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考核奖励和警务工作;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局机关及各司法所。

  二、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18年部门收入预算数882.2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补助)收入882.25万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为100%,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性收费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为0%,其他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为0%。

  收入预算较上年减少189.41万元,主要是因为项目支出减少。

  (二)支出预算

  2018年部门支出预算数882.25万元,支出预算较上年减少189.41万元,主要是因为项目支出减少。

  其中:

  1.基本支出: 376.41万元,占总支出的比重为42.66%,人员经费304.5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71.8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505.84万元,占总支出的比重为57.34%,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其中,法律援助专项经费116万元,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专项工作等方面;公共法律服务专项经费163.22万元,主要用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方面。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数882.26万元,较上年减少189.41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数882.25万元,减少189.4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76.41万元,较上年增加75.15万元;项目支出505.84万元,较上年减少264.56万元

  四、“三公”经费情况

  2018年部门“三公”经费预算18.5万元,较上年减少0.5万元,主要是因为公务接待费压缩。其中:公务接待费12.5万元,较上年减少0.5万元,主要是因为公务接待费用压缩减少;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较上年无变化;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万元),较上年无变化。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

  2018年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为0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71.86万元,较上年增加31.86万元,主要是因为办公费及其他交通费用有所增加。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1.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部门所属车辆2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

  2018年部门预算预计采购车辆0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

  (五)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按照区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2018年编报绩效目标的项目2个,涉及项目支出279.22万元,其中:法律援助专项经费项目116万元;公共法律服务专项经费项目163.22万元;全部实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六、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

  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4.“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25_(043)长沙市天心区司法局.xlsx

长沙市天心区司法局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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