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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说明

发布时间 : 2018-09-30 来源:区财政局 字体大小:

  一、部门概况

  (一)职能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依法治理及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划,指导全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其业务活动;管理基层司法所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开展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考核奖励和警务工作;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2017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包括局机关及14个司法所,包括坡子街司法所、城南路司法所、金盆岭司法所、裕南街司法所、赤岭路司法所、新开铺司法所、文源司法所、青园司法所、桂花坪司法所、黑石铺司法所、大托铺司法所、先锋司法所、南托司法所、暮云司法所。

  二、部门决算收支情况

  (一)收入决算

  2017年部门收入决算数1098.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补助)收入1064.42万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为96.92%,其他收入33.78万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为3.08%。

  收入决算较上年减少521.96万元,主要是因为财政拨款(补助)收入减少以及压缩行政开支,实行精细化管理。

  (二)支出决算

  2017年部门支出决算数1115.7万元,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209.69万元,主要是因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运行,压缩行政开支,实行精细化管理。

  其中:

  1、基本支出:549.56万元,占总支出的比重为49.2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468.1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67.6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566.14万元,占总支出的比重为50.74%,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其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4万元,主要用于一般行政管理活动支出;基层司法业务331.04万元,主要用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经费、人民调解专项经费、司法所工作经费等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和社区矫正专干工资和保险等方面;普法宣传经费55.62万元,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指导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等方面;法律援助专项96.13万元,主要用于购买律师服务,支付法律援助律师案件补贴及律师值班补贴等方面;社区矫正专项45.57万元,主要用于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帮扶和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健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社区矫正中心平台建设等方面,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17.38万元,主要用于年度物业管理费及维护费用等项目的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数1064.42万元,较上年减少555.74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1084.54万元,较上年减少240.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35.79万元,较上年增加166.34万元;项目支出548.75万元,较上年减少407.19万元。

  四、“三公”经费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2017年部门“三公”经费决算5.46万元,较年初预算减少13.54万元,较上年减少5.75万元,主要是因为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的减少。其中:公务接待费2.36万元,较年初预算减少10.64万元,开支较上年增加1万元,主要是天心区作为全国中部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示范点外地来区考察指导学习的次数增多;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较年初预算无变化,较上年决算数无变化;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1万元),较年初预算减少2.9万元,较上年减少6.75万元,主要是因为公车制度改革,缩减了用车标准,厉行节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2017年参加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公务接待近24批次,295人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1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年末车辆保有量2台。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

  2017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7.61万元,较上年增加34.55万元,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险基数提标及公务用车改革补贴经费纳入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部门政府采购决算总额5.6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4.7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0.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部门所属车辆2辆(单价不超过10万元),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

  2017年采购车辆0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

  (五)关于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我单位组织对2017年度部门整体支出和专项资金实施了全覆盖性的绩效评价,撰写了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涉及项目4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361.82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00%。绩效自评结果显示,上述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均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六、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

  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4、“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长沙市天心区司法局

2018年9月30日

长沙市天心区司法局.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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