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CSCR-2022-19004
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长商务发〔2022〕57号
各区县(市)商务局、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2年8月3日
长沙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若干措施》(长政办发〔2021〕79号)和《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16〕3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综合预算、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专款专用。
第四条 关于湖南湘江新区事权、财权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长沙高新区、区县(市)商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商务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级政府进一步加强蔬菜市场保供稳价要求,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二)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审核、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三)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单位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审核奖补资金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
(三)会同市商务局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长沙高新区、区县(市)商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组织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初审。
(二)将市财政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做好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在职责范围内按要求配合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支持标准
(一)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评审结果,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支持。按照项目新增有效投资额(不含土地、土建、办公楼、宿舍、租金等开支)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最终补贴金额根据资金总量与评审结果综合确定)。
(二)市委、市政府乡村振兴、新农村建设等相关工作确定支持的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文件明确的支持额度予以支持。
(三)开展农贸市场活禽独立售卖宰杀区改造的项目。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相关要求,支持的范围:纳入测评范围的农贸市场。支持的标准:市级财政按照平均每家农贸市场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参照《长沙市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建设导则》标准,合理设置功能分区,满足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要求,并独立设置活禽售卖宰杀区。
(五)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按《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相关政策进行奖补。
第十条 三年内获得各级财政支持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多头(多部门)申请。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由市委、市政府根据乡村振兴等政策确定支持的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由市商务局依据相关文件呈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对应区、县(市),区、县(市)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开展农贸市场独立设置活禽售卖宰杀区改造的项目。由各区县(市)商务局根据农贸市场独立设置活禽售卖宰杀区改造工程量的大小按照平均每家农贸市场2万元的标准将补贴资金统筹安排给各农贸市场,在各农贸市场改造完成后再统一拨付给相应单位。资金拨付后,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商务和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和存档。
第十三条 申报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申报主体必须在长沙市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相关证照齐全,诚信守法经营,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列入长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申请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最终申报材料以申报通知为准):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区县(市)发改局的项目备案表,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际总投资及详细构成,施工合同、区县(市)相关部门的项目验收表等资料;
(三)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投入资金(不含土地、土建、办公楼、宿舍、租金等开支)发票复印件、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不动产证、购房合同、集体产权证明等)复印件、项目审计报告。
(四)农贸市场招商运营情况(租赁合同、摊位出租率等)
(五)所提供资料属实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其他与项目建设、企业(单位)运营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度申报一次,按照公开申报、项目初审、部门审核、第三方评审、政府审定、结果公示、资金拨付、后续监管等程序进行管理。
(一)项目申报
申报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单位需进入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http://175.6.47.153)进行注册申报,项目申报日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所在长沙高新区、区县(市)商务、财政部门递交相关申报纸质资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
(二)项目初审
长沙高新区、区县(市)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同级财政、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建设改造内容、改造标准、投资金额等方面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意见。长沙高新区、区县(市)商务、财政联合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http://175.6.47.153)上完成初审操作。
(三)部门审核
市商务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复审,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提交第三方评审。
(四)第三方评审
市商务局牵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经过部门审核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参照《长沙市便民生鲜农产品市场建设导则》标准,对项目建设改造的内容、标准、投资总额、资料完备等方面进行打分,提出评审意见。按照择优扶强的原则,得分70分以上的项目为评审通过,得分70分以下项目为评审不通过。
(五)政府审定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六)结果公示
市商务局将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在公示期提出异议的,由市商务局联合驻市商务局纪检监察组调查处理。
(七)资金拨付
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的长沙高新区、区县(市),由长沙高新区、区县(市)将资金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至申报单位。开展农贸市场独立设置活禽售卖宰杀区改造的项目,根据市商务局下达年度改造任务,市财政按照平均每家2万元的标准将补贴资金切块拨付给各区县(市)财政。
(八)绩效评价
市商务局,长沙高新区、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妥善保管申报资料,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财政、审计、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单位),由长沙高新区、区县(市)政府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的申报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按资金使用范围及时填报绩效目标,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结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长沙高新区、区县(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按要求组织本区域项目申报,及时按相关程序和规定拨付财政奖补资金,配合财政、商务、审计、巡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要求及时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产生效果等情况报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由长沙高新区、区县(市)相关部门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滞留、截留、转移、挤占或者挪用奖补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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