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金融安全建设专栏 > 典型案例

以“数字货币”投资为名非法集资获刑10年

发布时间 : 2023-10-25 来源:“长沙打非专线”公众号 字体大小:

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之实。

案件详情

2019年5月起,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通过举办投资宣讲会以及在微信群发布宣传信息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虚构的EOS币、GBFA社区币、GBFA生态币和CNCC币付宝等数字货币有高额静态收益、发展下线有直推奖和管理奖等,利诱社会公众通过线下向其转账的方式参与数字货币投资。至案发时,徐某非法集资致使投资人损失近500万元。

案件处理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案件警示

本案被告人以投资数字货币为名诱骗公众投资,不仅严重侵害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权,而且还严重扰乱我国货币管理和金融监管秩序。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其予以惩处,不仅表明坚决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的鲜明态度,还警示社会公众投资“数字货币”业务具有违法性,谨防被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