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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为诱饵,非法吸资千余万获刑

发布时间 : 2023-12-28 来源:“长沙打非专线”公众号 字体大小:

表面上是经营“中农种植合作社”,实际上是以高额利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集资诈骗,当前,非法集资犯罪骗术花样翻新,投资者不要轻信所谓的高收益,在投资之前要考虑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其市场行情,了解其融资是否合法,其经营模式、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不要盲目相信宣传造势、熟人介绍、专家推荐,避免头脑发热,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案件详情

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扶臣的养父史建鹏与河南辰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工厂租赁合同,协议约定将辰丰科技公司的一条化肥生产线租赁给史建鹏用于生产,合同签订后李扶臣伪造辰丰科技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将伪造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悬挂在邓州市中农辰丰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门前,史建鹏、李扶臣以种植合作社和辰丰科技公司的名义以高利率(月息2%)为诱饵,故意夸大宣传,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共计一千万余元。案发后,李扶臣、史建鹏拒不返还集资款。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扶臣、史建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李扶臣、史建鹏利用租赁辰丰科技公司的化肥生产线,在中农种植合作社内放置伪造的辰丰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进行虚假宣传,以投资入股中农种植合作社返本付息的方法非法集资,史建鹏等仅向辰丰科技公司交付了100万元的租赁费,其后在组织生产化肥的八个月左右的时间里,仅生产两个月即停止生产,而史建鹏等人继续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非法集资,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且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资金的去向,李扶臣、史建鹏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李扶臣、史建鹏注册成立中农种植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组织本社成员从事小麦、玉米、豆类、谷类、苗木等种植,而实际实施的主要经营活动却是非法集资。据此对被告人史建鹏、李扶臣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对集资参与人的资金予以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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