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开展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工作规划,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综合处(人事处)为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组织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组织开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
(六)与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拟制、审核工作,按程序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策法规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审核(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事项办理工作);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保密审查;信息中心负责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地方金融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综合处(人事处)组织相关处室(信息中心)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七条 局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负责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
(二)本局保存的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与自身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
(三)本局牵头,会同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处室在起草公文时应当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应同时说明理由。综合处(人事处)进行公文审核时,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按规定退回,由公文拟制处室补充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内容。
经综合处(人事处)审查后的公开属性应当标注在公文附注位置,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者“此件不予公开”。
第九条 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承办处室应当主动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协商,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本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加强信息源头管理,严格保密审查程序,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局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对本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局制定或者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本局制定或者牵头制定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本局制定或者牵头制定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五)本局办理的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期限及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办理结果情况;
(六)本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七)本局财政资金预决算、“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八)本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招标采购情况;
(十)本局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本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通过本局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处室审核,填写《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信息公开审查表》,经审查后发布。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局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主动公开的本局负责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同步公开解读材料。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条 综合处(人事处)负责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现场、信函、在线平台等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各处室、信息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包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的举报信、投诉信等各类信函邮件,应当转交综合处(人事处)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事项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综合处(人事处)收到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事项进行登记。
(二)审核。综合处(人事处)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办理。综合处(人事处)根据申请内容交相关处室办理;涉及多个处室的,根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定一个主办处室牵头办理,其他承办处室配合办理。承办处室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和《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要求提出答复意见,综合处(人事处)会同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四)答复。经审定后,承办处室按规范格式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按申请人指定的答复方式提供给申请人。
(五)归档。综合处(人事处)加强依申请公开事项材料档案管理,确保有据可查。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综合处(人事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局机关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处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处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局不予公开。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处室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按规定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综合处(人事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综合处(人事处)或者承办处室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由综合处(人事处)或者承办处室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遇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当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综合处(人事处)或者交由相关处室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三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二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局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相关处室按程序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处室研判后,可以建议局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处室负责提供证据材料,政策法规处、法律顾问等配合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法制审核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局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七条 综合处(人事处)应当加强对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湖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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