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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商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3-03-03 来源:天心区商务局 字体大小:

天心经开区、各街道、区直机关各相关单位、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区“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建设,区商务局制定了《长沙市天心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商务局

2023年3月1日

长沙市天心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

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应对产业转型升级进程中的新变化和新趋势加快我“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指“四新”经济,是指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新工业革命以及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的背景下,以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嵌入和深化应用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根本导向,以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为内核并相互融合的新型经济形态

第三条  细则适用于在天心区注册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金融机构仅要求独立核算)

第四条细则由天心区商务局组织实施,发布年度企业申报通知,受理企业申报,组织评审并授予“天心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称号

第二章   

第五条申报认定天心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在天心区正常经营满两年以上。

2、企业管理规范,在技术、模式等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3、企业发展方向明确,“四新”特征明显,符合中央、省、、区的产业发展导向。

4、企业示范作用明显,具有健全的企业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技术条件和服务环境;企业创新成果的示范应用,对全“四新”经济发展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六条  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天心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申请表;

2、天心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报告书;

3、法人营业执照、相关荣誉证明及特殊行业的许可生产、销售的批文等。

4、税务部门出具的税证明及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5、企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

6、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相关材料(如近两年内获得的获奖证书、资格认证证书、市级以上科技立项证书、企业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创新成果的示范应用证明等)。

第三章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天心区商务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申报单位先向所在园区或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园区或街道完成初审后,商务局负责汇总初审结果。

(三)复审:汇总初审结果后由区商务组织相关区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拟定“四新”经济示范企业名单,经区商务局党组讨论研究决定通过。

(四)公示及发文:最后由区商务局在天心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商务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无异议或经调查认定不影响结果的企业区商务局联合相关区直部门发文明确。

(五)授牌:对发文认定的天心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进行授牌。

相关支持

对被认定为天心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的

(一)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优先推荐享受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并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宣传推广

(二)优先推荐申报长沙市及天心区人才政策申报高层人才、高技能人才及特色产业人才认定,并按政策享受落户、购房、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政策补贴。

第四章 

企业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以虚假资料申报其他认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

2、具有偷税漏税、重大安全、环境污染、恶意欠薪及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不良情形的;

3、其他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

第十本认定细则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天心区商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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