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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重点特色产业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 2023-07-10 来源:天心区委组织部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天心区“天心红”人才工程聚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天人才发〔2022〕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特色产业人才,是指在天心区主导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业工作,对天心区产业发展具有引领推动作用或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或核心成员。

第三条  重点特色产业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人才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统筹,区人才服务和发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四条  在天心区工作,符合天心区重点特色产业人才各分类认定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条件的人才,可由人才所在单位申报人才认定;企业有引进意向的人才可申请前置认定。申报单位应是在天心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天心区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每家企业同一批次限申报1名人才。

第五条  区委人才办根据天心区产业发展实际,分批次编制、发布目录,作为重点特色产业人才引进、培养和认定的依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重点特色产业人才认定全年接受申报,定期进行集中认定。

第七条  单位申报。申报单位经所在园区、街道盖章推荐后,向初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天心区重点特色产业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单位负责人和人才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所在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申报人才身份证明;

(五)单位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外籍人才可不提供);

(六)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七)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八)按薪酬标准申请人才认定的人员须提供最近2个自然年度企业工资薪酬发放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单及个税缴纳记录,薪酬标准为税后工资薪金;

(九)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职称证书、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从业或任职证明、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

第八条  初审。初审部门将原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不予通过;通过初审的,初审部门出具《天心区重点特色产业人才分类认定初审意见表》,交由区人才服务和发展中心复审。

第九条  复审。区人才服务和发展中心对照目录进行集中复审,并会同相关部门联审。对于无法确定的特殊情形,提请区委人才办研究(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形成建议认定名单。未通过的,将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十条  审定。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认定名单进行审定,形成拟认定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将拟认定名单通过区级媒体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入库管理。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区委人才办统一将人才纳入“天心红”人才库管理。

第四章  前置认定

第十三条  预先申报。企业拟从外地引进的重点特色产业人才,申报单位可填写《天心区重点特色产业人才前置认定申报表》,经所在园区、街道盖章推荐后,向初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如下:

(一)天心区重点特色产业人才前置认定申报表;

(二)符合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前置认定。初审部门完成初审后,报区人才服务和发展中心进行前置认定。符合条件的,将预先认定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对于无法确定的特殊情形,提请区委人才办研究(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  正式认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申报单位向初审部门补充提交《天心区重点特色产业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单位负责人和人才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个人社保参保证明(外籍人才可不提供)等材料,完成申报手续。经初审、复审、联审、审定、公示等环节后,予以正式认定。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租房补贴。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长沙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单位不提供住房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在天心区范围内租房的,按1000元/月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如人才实际工作未满1年离职或被辞退,或所在企业注销的,立即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七条  购房补贴。人才在天心区实际工作满1年,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在长沙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是指除购买此套住房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在长沙市范围内没有任何商品住房交易记录),该住房位于天心区范围内且未享受过其他购房补贴政策的,给予5万元/人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先租后买的,须扣除已获得的租房补贴。

第十八条  子女入学。结合天教发〔2018〕64号文件,严格落实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子女相关招生入学政策,同时,区教育局根据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园、入学。

第十九条  配偶就业。重点特色产业人才配偶愿意来天心区工作的,可根据其专业或工作性质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条  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天心区人社部门免费为重点特色产业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人才。由区人才服务和发展中心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统筹落实。

第二十二条  扶持奖励。符合区级其他奖励政策条件的重点特色产业人才及其所在企业,按照相关奖励办法进行扶持奖励。

第二十三条  健康体检。重点特色产业人才每2年可享受1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六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认定资格或认定结果: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

(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并给予严重警告或政务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五)离职或被辞退的;

(六)存在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对已认定的重点特色产业人才,如有工作变动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反馈至区人才服务和发展中心,变更人才信息库内容。区人才服务和发展中心定期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特色产业人才在职在岗情况和作用发挥情况进行集中调研和评估,加强对已认定人才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重点特色产业人才在与申报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享受相关政策;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用人单位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管干部、市管干部、区管干部和经认定的长沙市A、B、C、D类高层次人才不纳入重点特色产业人才认定范围。

第二十八条  已认定的重点特色产业人才达到更高类别的,可按程序申报认定更高类别人才。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地为天心经开区的,人才奖励补贴所需资金由天心经开区财政部门全额承担;申报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地为天心区的,人才奖励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省、市、区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由区人才服务和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天心区重点特色产业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天人才发〔2021〕3号)同时废止。

天心区新消费经济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

本目录所指新消费企业,是指以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为重要特征的企业(对于数字化转型特征明显的传统商贸行业企业可参照认定)。新消费经济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1.在天心区入统的年零售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批零住餐新消费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2.年度实缴外方股东注册资本500万(含)美元以上(以外汇数据为准,不含外方股东境内出资)的外商投资新消费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3.年度实现一般贸易进出口额1000万(含)美元以上(以市商务局、海关认定反馈为准)的对外贸易新消费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4.总部工商、税务关系登记在天心区,开设直营门店达100(含)家以上,带动就业人员1000人(含)以上的,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辨识度的“网红”新消费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5.在天心区新消费经济领域连续两年以上年度税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的人才。

6.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初审部门:区商务局)

天心区数字经济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

本目录所指数字经济人才,是指致力于天心区数字经济发展,在数字经济领域做出积极贡献,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数字经济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曾)在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0强企业、中国地理信息100强企业、湖南省互联网企业50强、湖南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近三年)中担任2年(含)以上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2.上年度在天心区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3.在天心区数字经济领域连续两年以上年度税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的人才。

4.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初审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心区乡村振兴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

本目录所指乡村振兴人才,是指在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林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等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工作,为乡村经济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服务,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人才。乡村振兴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省市级林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省市级星级农庄,省市级农文旅融合发展区点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2.市级高级乡村工匠工作者、市级高级新型职业农民。

3.网红主播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助力作用,连续三年帮助天心区销售农(林)产品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兴媒体运营负责人;年产值达1000万元,并带动当地农林50人(含)以上就业的农林业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4.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盘活农村闲置资产、研发或生产农业机械、创新种养殖工艺、利用大数据优化农业资源配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5.油茶、花卉苗木、经济林种植推广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1)参与完成农(林)业技术工作成果,获得省市级以上农(林)业学(协)会科技或工程类奖项,获得市级以上农(林)业学(协)会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2)获农(林)业发明专利1项(含)以上(均排名前3)。

6.在天心区乡村振兴领域连续两年以上年度税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的人才。

7.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初审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天心区文化创意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

本目录所指文化创意企业,是指涵盖创意设计、影视传媒、文化软件、演艺娱乐、动漫游戏、文化旅游、新媒体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数字出版等重点领域的企业。文化创意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1.上年度在天心区实际纳税总额250万元(含)以上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2.具有高人气原创文化类IP品牌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3.获国家、省、市、区重点示范类文化创意企业(须各级主管部门授牌),并且对省、市、区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事业繁荣作出重要贡献的文化创意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4.在天心区文化创意领域连续两年以上年度税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的人才。

5.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初审部门:区委宣传部)

天心区金融产业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

本目录所指金融企业是指银行、保险、证券、期货、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在区金融企业总部或分、子公司等,以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区注册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金融产业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1.上年度实际纳税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区域总部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核心成员。

2.上年度实际纳税总额800万元(含)以上的保险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核心成员。

3.上年度实际纳税总额800万元(含)以上的证券业金融机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核心成员。

4.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初审部门:区金融事务中心)

天心区建筑企业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

本目录所指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建筑业资质并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建筑企业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1.上年度首次获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或区外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首次在本区设立总部,且区级税收5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2.上年度企业年产值20亿元(含)以上,且产值增速超过全区平均增速的建筑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3.上年度独立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鲁班奖”“詹天估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级“芙蓉奖”“省优质工程奖”称号的建筑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核心成员。

4.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初审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天心区科技创新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

本目录所指科技创新人才是指对天心区产业发展有巨大促进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创新专家。科技创新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评市级以上科研平台、科技竞赛奖励、重大科技项目,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核心成员,或在辖区内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校、科研机构专家。

2.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1500万元(含)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4%(含)以上的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3.上年度单个技术贸易合同交易登记额1000万元(含)以上,或总登记份数达200份(含)以上的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4.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核心成员。

5.获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且市场发展潜力优的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6.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且因新建智能制造生产线、技术改造或产品优化升级,在近两年内实现产值高于区平均增速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7.在天心区科技创新领域连续两年以上年度税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的人才。

8.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初审部门: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心区大健康产业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

本目录所指大健康产业人才,是指致力于天心区大健康产业发展,在健康医药生产、医疗卫生服务、健康器材制造、健康管理服务、健康跨界融合等领域做出积极贡献,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大健康产业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曾)在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区及以上、国内医工100强企业或相当层次总部担任2年(含)以上中高级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人员,或(曾)在上市生物医疗企业担任2年(含)以上经营管理(技术研发)核心成员;大健康产业上市后备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2.上年度营业收入7亿元(含)以上且实际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医药物流企业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3.大健康产业平台上年度实现实际纳税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经营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大健康产业平台引进医疗器械、体外诊断、高端医疗服务等领域单个项目年产值实现1亿元(含)以上的经营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

4.在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产业规划区域注册,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高端医疗服务企业或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体外诊断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5.对首次获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批件,并在天心区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6.具备技术创新引领实力,在大健康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业绩显著,并在天心区实现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人才。

7.在天心区大健康产业领域连续两年以上年度税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的人才。

8.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初审部门:国家医学中心工作专班(暂)〕

上述重点特色产业人才分类认定目录,由区人才服务和发展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天心区重点特色产业人才分类认定目录(第一批)》《天心区重点特色产业人才分类认定目录(第二批)》《天心区重点特色产业人才分类认定目录(第三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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