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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乡贤人才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 2023-07-10 来源:天心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天心区“天心红”人才工程聚星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贤人才,是指成长于乡土,奉献于乡里,在乡民邻里威望高、口碑好,有德行、有才华,愿意以自己的经验、学识、专长、技艺、财富以及道德力量等参与乡村事业和乡村治理,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贡献自己力量的人才。

第三条每年评选5名左右乡贤人才。

第四条乡贤人才评选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人才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天心区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五条户籍、籍贯、工作、投资或姻亲关系在天心区村级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范围内、耕读故土的贤人志士、德高望重的农村干部、有口皆碑的模范人物、反哺桑梓的各行业精英、退役返乡的军队士官、学成归来的大学生以及其他为家乡发展建设建言献策、出资出力的先进典型等,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各行各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突出业绩、体现时代精神风貌;

(二)思想品德良好,热心公益事业,乐于助人,公道正派,家庭和睦,邻里和气,人际关系和谐,嘉言懿行垂范乡里;

(三)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主动宣传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党的理论和政策进村入户宣讲;

(四)协助开展移风易俗,简化乡村红白喜事礼仪,提倡节约节俭,反对奢侈浪费;

(五)关心下一代教育,协助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乡贤人才由支村两委推荐,本人自愿参与评选并乐于服务,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积极参与乡村基层治理2年以上,参与村级中心重点工作,为乡村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村“两委”成员等,同时所在行政村近5年内获中央、省级通报表扬或奖励; 

(二)积极发挥骨干带头作用,义务进行生产技术示范和传授,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连续2年及以上带动当地村民或村集体经济增收,年提供就业岗位10个(含)以上,或带动增收金额占当年村集体经济收入总金额的10%(含)以上;

(三)传承发扬民间艺术和地方文化,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乡土文化、推广民间技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等;

(四)在外从政、求学、经商办企业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反哺家乡,以投身新农村建设、行医助学、引资捐资捐物、法律服务、环境保护等方式推动乡村振兴事业的成功人士、专家学者、技能人才;

(五)离退休老干部、老同志热衷家乡公益事业,乐于助民,投身当地文化、公益事业建设的,对家乡有较大贡献;

(六)积极为农民群众服务,积极参与道德评议,热心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热心协助村两委化解矛盾、调处纠纷;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惩恶扬善,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工作,在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突发性事件中表现突出,深受农民群众好评;

(七)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推荐、初审。区农业农村局每年定期组织乡贤人才评选。各村级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在本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由各行政村向所属街道报送申报资料。街道收集汇总申报资料后,切实对候选人的政治表现和资格条件进行初审,严把评选标准关和评选质量关,初审通过后,由各街道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申报资料。申报材料如下:

(一)天心区乡贤人才推荐表;

(二)个人事迹详细材料;

(三)个人2寸标准证件照、工作照各一张(JPG格式,以“乡贤人才+姓名”命名)。

(四)佐证材料。个人身份证、主要贡献成果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扫描件、个人事迹图片(3—5张,电子版)或视频(时长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八条  复审、审定。区农业农村局通过核查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复审,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审,报区农业农村局班子成员审定后,形成拟评选名单。党员和退休公职人员、企业公职人员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第九条  公示、报备。对拟评选的乡贤人才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 入库管理。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将人才纳入“天心红”人才库管理。

第五章  政策激励

第十一条  对获评乡贤人才的个人给予5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或评选结果:

(一)贡献、成果上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

(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并给予严重警告或政务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五)存在其他应当取消评选资格情形的。

第十三条 对乡贤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如有户籍、工作、投资或姻亲关系等情况变动,所在行政村应及时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局,变更人才信息库内容。

第十四条乡贤人才户籍、籍贯、工作、投资或姻亲关系应在天心区域范围内,期间享受相关政策;户籍、工作、投资或姻亲关系等均离开本区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经评选认定的乡贤人才,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人才如需继续享受相关政策,可再次进行人才申报,并按初次申报参与评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管干部、市管干部、区管干部和已认定的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区重点特色产业人才等不纳入乡贤人才评选范围。

第十七条  已评选的乡贤人才达到更高类别的,可按程序申报认定更高类别人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省、市、区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由天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天人才办发〔2023〕3号 天心区乡贤人才评选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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