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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须知

一、来信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和谩骂他人。
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来信人应留下真实姓名与联系方式,以便联系。经办人员对选择为“不公开信件”的来信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会予以严格保密。
四、来信内容应简明扼要,说清事实,原则上一事一信,便于事件的核实与回复。信件标题需点明主要问题,符合一般文书规范。
五、来信人提交信件后,可在个人中心查询了解信件办理情况及进度。
六、来信人在得到处理结果反馈后,再次就同一问题进行反映,需写明前一封信件的提交时间、标题及主要内容等,以便查找。
七、以下信件将被视为无效,不再进入处理程序:
(一)需要展开具体调查和处理,但来信人姓名、联系方法填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信件;
(二)内容不完整,表述事项不清楚,导致无法回答或难以开展调查的信件;
(三)同一来信人在规定办理时效内多次提交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信件;
(四)超越“区长信箱”、“投诉举报”受理范围,或已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受理或已判决等)的事项,不予受理;
(五)不属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或无法通过本栏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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