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心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天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心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天心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安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7月18日
天心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政策研究、规划制定等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函〔2014〕127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湘应急发〔2020〕1号)《长沙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长应急发〔202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天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心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使用、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三条 区安委会建立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行集中建库、分类设组、公开透明的原则,设若干个行业领域(附件1),各专业类别不超过4人;专家库设组长1人,副组长2-3人。
第四条 区安委会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区安委办具体负责专家的聘用、发证、公告、考核表彰、解聘、换届和建档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五条 专家入库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爱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事业,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从事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技术服务工作,主动接受区安委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委派任务;
(三)熟悉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法律专家应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专业教授;
(五)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有较强的现场发现、研判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七)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解决事故隐患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事故调查分析的能力。
第六条 专家选聘的程序
(一)申报。根据天心区实际,采取公开征集及部门推荐的方式。报名者填写《天心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附件2),提供具备专家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作出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技术服务和廉政建设的承诺,由所在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区安委办。
(二)审定。区安委办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对专业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并能胜任专家工作的人员,形成《天心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拟聘用名单》提交区安委会研究审定通过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三)聘用。由区安委会颁发专家聘书,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专家聘用原则上为4年,聘用期满经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可续聘。
第七条 专家库更新的程序
(一)专家库每年更新一次,适时增补新入库专家,对不符合专家条件的应当及时清退;
(二)各专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每年7月份对本专委会推荐及当年使用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或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专家,向区安委办提出清退意见;对符合专家基本条件新申请入库的专家,填写《天心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拟提名专家汇总表》(附件3),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有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受委派参与与自己专业对口的工作,有获取相应规定的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参加相关会议和培训,对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以及专家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九条 专家义务
(一)遵纪守法,接受专家使用单位和区安委办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和有关工作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派工作任务的义务;
(二)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和执行任务,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的义务;
(三)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及时如实指出,不得隐瞒、不得避重就轻;
(四)遇有突发事件和其它紧急情况,有接受区安委会委派,按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的义务;
(五)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向委派单位提供具有法律责任的书面意见的义务;
(六)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保守企业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遵守有利益关联回避制度的义务;
(七)廉洁公正,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等,不得接受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在被检查(调查、审查、核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的义务;
(八)专家到危险作业场所开展工作时,应当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定,做好自我保护,防止意外发生;
(九)任何专家不得以区安委会专家名义擅自从事与区安委会委托事项之外的相关工作;
(十)遵守向区安委办汇报工作、述职和接受考核等工作规则的义务。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条 专家为区安委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事项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撑服务,由区安委办批准委派,杜绝滥用和过度依赖专家,一般性行政事务及无需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的事项不得委派专家。经审批,专家参与以下工作:
(一)参与全区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咨询、评审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工作;
(二)参与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的重要思想,宣贯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三)参与全区安全生产检查、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隐患排查及其整改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等技术性支持工作,重点帮助企业排查发现容易酿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四)参与责任部门召开的问题反馈会,针对存在的问题逐项进行反馈,分析隐患的危险性并提出具体整改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责任部门组织的复查验收,并出具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评估意见;
(六)参与应急管理科技能力建设等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七)参与全区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事故灾难应急抢险救援和调查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
(八)参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九)参与全区安全生产法律咨询服务、规范性文件审核、执法文书制作使用的法律把关;
(十)参与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十一)参与应急管理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
(十二)承担区安委会委派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专家委派一般程序
委派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申请、严格审批、随机委派、利益回避”的原则。
(一)各部门申请使用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专业和技术要求的专家,填写《天心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派遣审批单》(附件4),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报区安委办备案。单次使用专家5人/日及以上的,须报区安委会各专委会主任批准。
(二)专家参与政策咨询、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投资项目评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故调查、案件调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审查以及现场核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等事项,由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专家参与事故隐患排查的部门,应根据专家出具的整改建议和意见对相关企业进行交办督办,企业落实隐患整改提出书面报告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申请后再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由专家出具隐患治理验收评估意见。
(四)国家、省、市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纳入专家委派使用。政府采购评审、科技项目评审、各类应急救援等事项及专业、数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时,经区安委会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使用库外专家,但必须具备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专家委派原则上不得指定专家。被委派专家不得参与有利益关联的许可审查核查、执法检查、事故调查、案件审查,安全评价机构的专家、设计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出具的技术资料的审查、现场核查;
(六)专家库日常管理、抽取等工作全程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受区安委会委托的专家在相关工作中行使公权力行为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约束。
第五章专家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保障
(一)专家使用管理应当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二)相关专家使用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家后勤保障;
(三)专家委托工作期间,应当为参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专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可由被检查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专家经费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往年惯例从相关工作经费中统筹列支专家使用经费;如需相关专项经费,由区应急管理局统筹申报和管理,区财政局统筹做好保障工作。
(二)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各部门应按精简、高效和节约的原则使用专家,于每年度12月1日前提出下年度专家使用计划和专家劳务费预算。
(三)使用单位委派专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按现行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统计并及时支付。
(四)区直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区安委会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活动,不发放专家劳务报酬。
(五)专家劳务费可参照《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明确专家劳务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应急办函〔2019〕43号),按照实际用途根据区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六)使用部门应视情为参与外勤工作的专家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专家考核与解聘
第十四条 区安委办通过《专家使用情况评价表》(附件5)和多种方式实时掌握专家的使用情况,征集使用部门的反馈意见、企业反映的情况等信息,对专家组织考核评估,区安委会对年度工作考核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有关证件应及时收回。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连续3次不接受区安委会委派任务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出具虚假专家意见的;
(六)在实际工作中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七)未经区安委办委派,擅自以区安委会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相关活动的;
(八)利用委派期间或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的;
(九)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的或在上述单位报销有关费用的;
(十)在纪律检查、监察检查调查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
(十一)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六条 专家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提请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
附件:1.天心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行业领域分类表
2.天心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
3.天心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拟提名专家汇总表
4.天心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派遣审批单
5.天心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使用情况评价表
附件1
天心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专家行业领域分类表
序号 |
行业领域 |
专业类别 |
1 |
化工 |
1.1成品油管道运输 |
1.2城镇燃气 | ||
1.3危化品 | ||
2 |
工贸 |
2.1建材 |
2.2机械制造 | ||
2.3轻工 | ||
2.4商贸 | ||
3 |
建筑 |
3.1装饰装修 |
3.2建筑拆除 | ||
3.3建筑机械设备 | ||
3.4工程勘察 | ||
4 |
消防 |
4.1消防工程 |
4.2火灾调查 | ||
5 |
交通运输 |
5.1道路交通 |
5.2仓储物流 | ||
5.3机动车维修 | ||
6 |
特种设备 |
6.1电梯 |
6.2锅炉 | ||
6.3压力容器 | ||
6.4大型游乐设施 | ||
6.5起重机械 | ||
7 |
抢险救灾、事故应急与救援 |
7.1化工 |
7.2建筑 | ||
7.3消防 | ||
7.4地震和地质灾害 | ||
7.5道路交通 |
附件2
天心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
申报表
申报领域: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1寸免冠 照片 粘贴处 | |||
年龄 |
职称 |
||||
工作单位 及职务 |
|||||
申报专业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工作简历及 专业业绩 |
(提交学历、职称、奖励证书有关证明材料、主要研究成果鉴定证书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发表论文及专著的有关证明材料;参与国家和省市重大安全咨询与论证、重大科研等工作成果;参与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整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企业安全技术与管理咨询等工作实绩。可附页。) | ||||
推荐部门(单位)初审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
区安委办审核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
专家承诺 |
本人自愿加入天心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库,接受区安委会委派参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自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正确行使专家权利,积极履行专家义务,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对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建议负责。做好个人自我防护,对由违规或操作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签名: 年月日 |
说明:申报专业请务必按照《专家行业领域分类表》(附件1)填写。
附件3
天心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拟提名专家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行业领域 |
专业类别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移动电话 |
单位及职务 |
职称及 职业资格 |
报送部门 |
备注 |
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
附件4
天心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
派遣审批单
使用单位:
使用事由 |
||||||
工作计划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 |||||
具体技术 与业务要求 |
所需专业:所需职称: 专家数量:其他要求: | |||||
工作类别 |
(说明:从评审、督查核查、应急救援、应急演练、事故调查、教育培训、其他事项中选取填写) | |||||
目的地及相关 企业名称等 |
||||||
随机抽取 专家建议名单 |
姓名 |
专业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实际使用时间 |
备注 |
使用单位经办人 |
签字:年月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
使用单位 实际使用确认 |
经办人:年月日 |
说明:1.专家原则上先审批再使用;
2.应急救援等特殊情况在使用后填写此表;
3.使用单位使用后对专家使用时间等情况进行确认。
附件5
天心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
使用情况评价表
序号 |
评价内容 |
选项(在相应选项打“√”) | |||
优 |
良 |
中 |
差 | ||
1 |
服务态度 |
||||
2 |
工作责任心 |
||||
3 |
专业能力 |
||||
4 |
深入、全面、细致性 |
||||
5 |
结论客观、公正、科学、准确性 |
||||
6 |
遵守廉政和作风规定 |
||||
7 |
总体评价 |
||||
8 |
对本次专家服务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
填表人(签名):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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