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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 2022-05-17 来源: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精神,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长沙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长沙市天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心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全过程应急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负责组织应对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组织指挥机构

区减灾委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的主任、区应急局局长任副主任,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区减灾委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并由所在单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报备。

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2.1 区减灾委

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应急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按有关规定执行。

2.2.2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局: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达和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负责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委宣传部:协助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抢救、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必要时,协助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事街道办事处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支持,及时下达中央、省、市和区级项目建设预算内投资计划;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做好救灾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工作;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稳定市场。

区教育局:配合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区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工业和通信行业受灾情况。协调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协调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负责协调相关电力部门做好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区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的安排、拨付并加强监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抢险救灾表彰奖励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配合组织协调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泵站和重要水利工程设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和应急水量调度,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区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做好因灾毁损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区内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区文旅体育局:负责协助发布A级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A级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配合市级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灾区旅游、体育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负责按各自职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等情况的汇总统计、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负责按各自职责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天心区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受灾区域内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抢通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全区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区交警大队: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灭火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配合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地震灾害预测预防;配合开展地震现场科学考察,联合开展地震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舆情应对;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团区委: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接收、管理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减灾办、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3.1 信息报告

3.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迅速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减灾办报告;区减灾办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经审核、汇总后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失踪)1人以上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向区减灾办报告(其他部门接报也应立即转告区减灾办),区减灾办接报后立即上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并同时上报省应急厅。

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应急厅。

3.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1.3 对于干旱灾害,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3.1.4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1.5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联合相关部门5日内开展灾情核查评估,进一步核定灾情数据,15日内完成灾情核报。

3.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区减灾办报告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道路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电力等民生有关行业受灾情况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区减灾办接报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情况。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灾害救助准备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汛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区减灾办并抄送区相关部门(单位),并做好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相关街道发出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区发展改革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提供灾害预警信息部门(单位)需派出相关业务人员参与工作组。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6)做好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天心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  1人;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50人以上200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5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3%以上5%以下;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0.8%以上1%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后,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减灾办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办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

2)区减灾办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区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区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报区减灾委同意后,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天心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2人;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200人以上0.3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3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5%以上10%以下;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1%以上2%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0人以上1.8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经分析评估后,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减灾办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请求市应急局给予支持。

2)区减灾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灾区街道办事处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区减灾委副主任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区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区减灾办及时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中央、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区财政局予以配合。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报区减灾委同意后,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灾区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天心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上15%以下;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2%以上3%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8万人以上3.5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经分析评估后,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委、区人民政府提出进入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决定并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分管区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请求市应急局给予支持。

2)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灾区街道办事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区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区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区减灾办及时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中央、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区财政局予以配合。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报区减灾委同意后,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灾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减灾委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区民政局参与应急救援和救灾募捐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区卫生健康局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天心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0人以上;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15%以上;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3%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5万人以上。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经分析评估后,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委、区人民政府提出进入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要负责同志或由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请求市应急局给予支持。

2)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道办事处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区人民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区减灾办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区减灾办及时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中央、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区财政局应予以配合。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报区减灾委同意后,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区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公安分局和区交警大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灾区街道办事处请求,组织协调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8)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毒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

9)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区减灾委视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区民政局参与应急救援和救灾募捐工作;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区卫生健康局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2)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符合其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响应启动条件,可视情况调整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2)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灾区街道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减灾办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减灾办指导灾区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减灾办督促灾区街道办事处落实有关救灾政策和措施,区减灾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区财政局组织对专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减灾办组织各街道办事处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季生活困难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评估,核实情况。

6.2.2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救助工作方案,经区减灾办汇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街道办事处的需求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区减灾办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灾情稳定后,由区减灾办组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灾情核定,汇总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账并报区减灾办。区减灾办将本区因灾倒损住房情况汇总报市应急局。

较大、一般自然灾害,待灾情稳定后,由区应急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区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或按省应急厅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待灾情稳定后,按照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及全区因灾倒损住房等灾情评估情况,由应急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制全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区减灾办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备案

6.3.2 根据街道办事处申请,结合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区财政局会同区减灾办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组织相关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区减灾办收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6.3.4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依法履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4 其他设施重建

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政设施维护、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旅体育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排水、文旅体育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区级为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1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单位)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财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和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经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4 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统一部署,合理规划、建设区级和街道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区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区减灾委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7.3.2 加强区级、街道、社区(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健全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区应急局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无人机、摄(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和装备。

7.4.2 区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各级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支持、鼓励、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区、街道 、社区(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7.6.2 区应急局应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7.6.3 要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7 科技保障

7.7.1 建设区级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完善应急指挥场所,配置先进的应急通讯、网络传输、数据采集等软硬件设施,建立统一指挥、科学高效、互联互通的救灾应急平台体系。

7.7.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地震、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天心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利用各种媒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积极推进减灾活动进社区,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应急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 预案演练

减灾办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组织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 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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