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快速、高效、安全、稳妥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治安秩序良好、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天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天心区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交通安全设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义务,努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和指挥以区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指导作用。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要密切配合。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4)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天心区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天心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及区应急局、区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分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和保险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警大队,由区交警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领导、指挥、协调全区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对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区交通事故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统一调度全区交通事故应急队伍、资源;组织事故后续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协助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督促做好事故责任倒查工作;调度、协调处置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区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秩序和治安工作,组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工作,对肇事者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控制处理;参与涉及拖拉机、农用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对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提出整治意见并监督执行。
区应急局:负责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指导及监督和检查,参与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对生产经营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落实情况;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综合救援工作,联系蓝天救援队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实施救援、抢救工作。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配合市殡仪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实施运送、冷藏和火化工作,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人员的社会救助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区本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资金。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道路交通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和发生坠河、坠江车辆等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后调查;组织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督促肇事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协助调查处理拖拉机、农用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医疗队伍,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实施紧急救治,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防疫。
区城管执法局:根据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协调配合市城管执法局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所辖桥隧、安全设施和交通隔离护栏等。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进行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负责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城市道路、安全设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对现场进行善后道路清扫工作(由街道负责维护保洁的主次干道、支路、街巷除外)。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发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维护由街道负责保洁的主次干道、支路、街巷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的善后道路清扫工作。
保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伤者的保险理赔工作。
2.3专家组
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在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时,为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
区交警大队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毁坏道路中断交通的情况,因交通事故及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预警工作。
3.1.2公众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及时通过110、122报警。
3.1.3信息分析与发布
区交警大队应及时将监测与公众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对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及交通诱导系统向社会公告。
3.2预警行动
3.2.1接警
区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接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
3.2.2处警
接到报警后,区交警大队及时派警、出警和研判警情,遇重大情况及时向区公安分局、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道路交通事故按其死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一般级(Ⅳ级)、较大级(Ⅲ级)、重大级(Ⅱ级)、特大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般级(Ⅳ级)∶ 一次死亡 2 人(含2人)以下,或重伤10人(不含 10 人)以下或1000万元(不含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级(Ⅲ级)∶一次死亡 3—9 人,或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不含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级(Ⅱ级);一次死亡10—29人,或 50人(含 50人)以上100人(不含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特大级(Ⅰ级)∶一次死亡 30人(含 30人)以上,或100人(含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含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众多人员受伤、重大财产损失及存在其他重大险情的,区交警大队应及时向区公安分局、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区应急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必要时,区交警大队报请启动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4.2事故报告
4.2.1发生Ⅳ级道路交通事故,区交警大队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4.2.2发生Ⅲ级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区交警大队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4.3应急响应行动
4.3.1发生Ⅳ级道路交通事故,由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并上报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提请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予以应急处置指导。发生高速公路(环城高速)的Ⅳ级道路交通事故,配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环城大队进行处置。
4.3.2发生Ⅲ、Ⅱ、Ⅰ级道路交通事故,由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区人民政府,并及时报告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较高级别应急预案时,较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4应急处置
4.4.1应急处置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群众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救助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接警后赶赴现场的交警、医疗急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立即救助受伤人员。交警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3)发生Ⅲ、Ⅱ、Ⅰ级道路交通事故,区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应急处置指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属地原则和事故级别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秩序维护组、急救抢险组、现场勘查组、调查访问组、施救清障组和善后安抚组,并预留机动力量,组织公安、交警、医疗急救、保险、应急等相关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处置救援。当事态演变扩大到Ⅲ、Ⅱ、Ⅰ级时,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要迅速报请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措施。
4.4.3应急处置措施
积极抢救伤者;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设置警示标志,封闭现场,必要时封闭现场路段或道路;排除险情,严禁在险情未消除前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交通肇事者,必要时将肇事者带离现场,严防发生意外;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现场照相、现场录像、绘制现场图和调查访问,提取相关证据;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区交警大队应及时将肇事车辆拖离至安全地带,清除路面障碍物,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法规处理。区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区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做好丧葬和救助工作。
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事故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区交警大队要开展相关调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责任。一般(Ⅳ级)事故,由区交警大队协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单位交办、督办的事故,由区应急局牵头进行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较大(Ⅲ级)、重大(Ⅱ级)事故,由区应急局协助市应急局进行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特别重大(Ⅰ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省人民政府调查和处理。
5.3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
区人民政府组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况和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部队、武警官兵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财力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区本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3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组织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指定紧急救治伤员的医院。
6.5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道路交通事故外围的交通路口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救援需要,依法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6.6治安维护
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管制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依法实行现场管制。
6.7人员防护
在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对事故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当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公安等部门应采取措施疏散人群,控制事态。
6.8通信保障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6.9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资的监测和处理。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10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7.宣传与监督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广泛宣传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以及自救、互救常识;监督检查应急保障措施到位情况。
7.1宣传和培训
强化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和机动车车主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各级领导、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特别是进行现场处置的指挥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7.2预案演练
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7.3奖励与责任
配合市级对在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4监督检查
区应急局、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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