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区应急局 > 应急管理

长沙市天心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 2023-10-20 来源: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工作职责

2.3应急联动机制

3.预警信息与处理

3.1预警信息

3.2信息处理

3.3事故预警

3.4分析和共享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4.2应急响应的实施

4.3事故报告和处理

4.4指挥和协调

4.5应急救援

4.6医疗卫生救助

4.7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8群众安全防护

4.9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4.10现场检测与评估

4.11信息发布

4.12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事故调查

6.应急保障

6.1经费保障

6.2物资保障

6.3队伍保障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科技支撑

6.8装备保障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传与培训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特别说明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


长沙市天心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事故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15个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41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天政发〔2021〕18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天心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包括道路、水上、铁路、民航等)、环境污染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同时注重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及救援工作。事故应急救援以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为主进行领导和指挥,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业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3整合资源,有效联动。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合理整合、资源共享、有效联动,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重要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形成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灾难的合力。

1.4.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一般以属地街道办事处为主,有关部门密切协同配合,相关上级单位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4.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和加强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长沙市天心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区、街道、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天心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区应急局局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应急局、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区国资集团、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工作职责

2.2.1区指挥部职责

领导和协调全区事故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工作;贯彻全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方针,组织起草、修订和解释本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负责牵头全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事故应急救援网络建设;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督促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并及时更新“一网四库”;完成区应急委和省、市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与市指挥部衔接;收集、综合事故信息,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及时传达和执行区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负责与专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社会救援力量的业务联系;指导各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开展事故救援、抢险及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资保障等工作;组织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宣传和教育;收集事故信息并依法、依规报告;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区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教育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并组织、指导、督查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电网大面积停电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应急救援通讯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民政系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事发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协助事故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并监督使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已参保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事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设工程与房屋垮塌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建筑行业抢排险设备;负责协助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负责指导供水、排水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建设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相关救援工作;协调航道疏浚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所需车辆的调度;组织抢修损坏的农村公路、桥梁。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牧、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商贸系统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区文旅体育局:负责全区文旅市场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包括考古和文物发掘中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健康系统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治。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前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尽可能控制事态发展,配合上级进行事故调查。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配合做好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户外广告、城市燃气、渣土等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负责做好城区道路的抢修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卫生的清理与维护。

区国资集团:负责区管国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集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等。

区总工会:负责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适时调集刑侦、巡警、派出所等警力参与救援;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救援结束后,对事故发生后失踪、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法医鉴定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配合做好全区自然资源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环境监测;指导防控环境污染;负责危险废物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协助疏散人员,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区直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本行业领域的具体实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区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进行调配。

2.2.4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工作;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并及时更新“一网四库”;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开展并加强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2.2.5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制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时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2.6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的响应级别及应急救援需要,区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其职责为执行区指挥部的命令、指示,代表区指挥部指挥事故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拟制并实施现场救援方案;根据现场需要,紧急调度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参加应急救援;现场险情恶化,及时向区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负责审定对外公布的现场事故信息;根据事故级别,组织或参与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事宜。

2.2.7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部门职责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处置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应急专家组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组,具体实施事故现场的各项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和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的调度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抢险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灾情处置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和社会专业救援力量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搜救、事故抢险救灾及事故后被污染区域的洗消等工作。

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和当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转移和治安保卫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等组成,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现场救护、伤员转移护送及医院救治等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等组成,对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大气、水体、土壤实施即时现场监测,确定被污染区域范围,并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事后对被事故造成的污染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制订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物资供应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局等组成,负责应急救灾物资、应急装备、应急通信、应急避难所的筹集、组织、调配和运送以及灾民的安置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等组成,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应急物资抢运及抢险人员、疏散人员的运送等工作。

应急专家组:由区应急局和相关主管部门等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救援抢险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组:由区纪委监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

2.3应急联动机制

区指挥部建立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由区指挥部成员、各街道办事处参加。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应急资源互助、信息共享。

3.预警信息与处理

3.1预警信息

各级各部门(单位)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针对本级本部门(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和预警措施,大力推进事故信息的预警预报。设立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信息电话,并向全社会公开。

3.2信息处理

3.2.1各级各部门(单位)接到可能发生事故的信息后,根据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危及的人数等及时做出判断,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报告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事故及其隐患的危害性和危险性进行辨识评估。

3.2.2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隐患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必要时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局和区直相关部门(单位),区应急局和区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预防工作。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局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

3.3事故预警

3.3.1预警分级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造成的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四级: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为四级(Ⅳ级)、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为三级(Ⅲ级)、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为二级(Ⅱ级)、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为一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Ⅳ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指挥部备案。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由区指挥部报请上级发布和解除。

3.3.3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3.4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区人民政府相关系统、区直有关部门相关系统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3.3.5预警措施

发布Ⅳ级以上预警后,区指挥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组织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督导。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以下预警工作:

(1)事故未发生时,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通知可能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2)事故已经发生,但不需要启动区级应急响应时,由现场督导组对现场进行督导,并做好事故扩大、升级后需开展区级响应的准备。

3.3.6虽然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我区生产安全造成重要影响的事故,要进行相应级别的预警。

3.4分析和共享

区应急局对接收的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送区人民政府。

天心经开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通过现有信息报送渠道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和公众通过新闻媒介、手机短信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4.1.1启动Ⅳ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受困)、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且事故及影响仍未消除的事故。

(2)超出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3)跨街道行政区的事故。

4.1.2启动Ⅲ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受困),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3)跨县级行政区的事故。

(4)其他需要由市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4.1.3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3)跨市级行政区的事故。

(4)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4.1.4启动Ⅰ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需要报请国务院处置的事故。

4.2应急响应的实施

4.2.1Ⅳ级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

4.2.2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报请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区应急委直接指挥全区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4.3事故报告和处理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制度,切实做好事故信息的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3.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书面上报事故情况;较大以上事故须在30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紧急情况时,可越级上报。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程度、受灾范围、事故救援情况、影响人口、事故成因、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以及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因事故需要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等。

4.3.2事故中死亡、失踪、被困人员如果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涉外、涉台、涉港澳有关应急预案实施。

4.4指挥和协调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相关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实施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救援队伍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救援,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区属以上企业发生事故时,其主管部门应全力调动相关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中央、省属、市属在天心区企业、特殊领域发生事故,或者事故涉及多个领域、跨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时,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

4.5应急救援

现场救援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处置。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跨街道或领域影响重大的事故救援行动,由区指挥部协调实施;必要时报请上级支持协调。

4.6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防疫工作,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7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所属街道办事处应与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加强治安管理。

4.9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级救援能力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请求区人民政府协调组织事发地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0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4.11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指导、组织涉及事故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12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救出的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根据事故级别和发生地,由相应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等。

5.2社会救助

事故发生后,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5.3保险

各类保险(安全责任、工伤、意外伤害、财产等)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执行,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组建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一般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调查,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报请上级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至区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报送区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可先从安全费用和生产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支付。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区人民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负责保障。

6.2物资保障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办所、企业应根据救援需要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及时供应到位。

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粮食供应工作。

6.3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依托各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组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办所、企业应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中的作用。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局牵头建立和完善企业信息数据库、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预警、事故报告、救援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区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和各街道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季度报、半年报、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区指挥部报送有关信息,区指挥部定期向市应急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及变更情况要立即报送。应急救援时发生通信线路中断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组织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及时组织抢修,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各级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地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的通讯联系方式。

6.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区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交警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区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桥梁、隧道等受损时,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6医疗卫生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区卫生健康局要掌握全区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6.7科技支撑

成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专家和相关技术机构作为生产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8装备保障

开展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区域(本单位)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0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当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派出所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全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应急指挥机构要积极组织本级本部门(单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要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送区应急局备案;区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送市应急局备案。

7.2宣传与培训

7.2.1宣传

区应急局和区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各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2培训

区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的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人民政府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附则

8.1特别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