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优科力阳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天)应急罚〔2023〕工贸-4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优科力阳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 0103MA4P891282)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22 年至今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
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证据三:陈明俊、张 松《询问笔录》各一份;
证据四:现场执法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账号 80081080 006400511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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