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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同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发布时间 : 2024-04-25 来源:天心区应急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天)应急罚〔2024〕工贸-14号

被处罚单位:长沙同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P8CNR0X)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大托新村四维工业园3栋03号

邮政编码:41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X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

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证据三:余X、陈X平《询问笔录》各一份;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现场执法照片和视频;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给予人民币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账号 8201010000016519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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