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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衡岳良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案

发布时间 : 2026-09-30 来源:天心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天)应急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长沙衡岳良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399320232K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富绿新村2栋606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XX

职务:总经理

本机关于2026年9月16日对你(单位)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未对安全设备(储气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彭XX《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据四: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并参照《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湘应急发〔2025〕4号)附件:2.《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八项,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账号:8201010000016519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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