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管理办法
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范和惩治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站、所、科室。
第三条 局属各站、所、科室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局属各站、所、科室要重视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本系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得授意调查单位填报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统计数据,做好领导干预统计数据的全程记录和留痕工作,积极配合和举报本系统统计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局属各站、所、科室要做好统计基础工作,设立统计原始凭证和统计台账,对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自觉抵制领导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违法违纪行为,并做好全程记录和留痕工作,不得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统计执法检查。
第六条 局属各站、所、科室对在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向局党组和天心区统计局汇报。
第七条 局属各站、所、科室统计责任人有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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