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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格子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 2022-06-22 来源:天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字体大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房屋安全工作的部署,根据《长沙市天心区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同步开展天心区“格子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即日起至8月20日,不分农村和城市、不分商业和住宅、不分自建房和商品房,全面整治将成套房屋分隔为若干小间改造成“格子房”对外出租或者开展经营活动的问题,突出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等整治重点。全面消除违规改造“格子房”带来的消防、结构、治安等安全隐患,维护房屋使用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类整治、注重长效,全面推进“格子房”专项整治,实现监管责任明确化、安全检查常态化。

(二)坚持“零容忍”整治态度,对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整治范围

本次“格子房”安全整治范围包括全区行政区域内将自建房和非自建房改造成“格子房”对外出租或者开展经营活动的房屋。其中自建房“格子房”的底数前期已基本摸排清楚,要继续查缺补漏。下一步主要摸排非自建房“格子房”的底数,并对全区“格子房”按照本方案整治到位。

四、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格子房”:

(一)将成套房内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隔为若干小间出租的;

(二)将成套房内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居住的;

(三)出租的成套房内增设明显多于原设计数量的卫生间、电表、水表等设施的。

五、责任分工

各街道:承担专项行动的属地责任,负责“格子房”举报受理、线索收集、排查确认、督促整改和整改结果核实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各街道、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格子房”排查台账,指导各街道依法查处“格子房”违法行为。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配合各街道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拒不整改的“格子房”违法改建行为进行行政强制措施。

区市场监督局:负责依法查处“格子房”内从事一般经营事项的无照经营行为,加强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暴力对抗排查整治的房屋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核实“格子房”消防安全并依法配合各街道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各司其职,承担专项行动相应的工作责任。

六、排查认定(即日起至6月30日)

属地街道负责“格子房”排查认定工作。

(一)开展排查和受理举报

各街道组织排查,社区(村)具体落实。其中有物业服务的非自建房“格子房”排查,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街道社区排查并上报;没有物业服务的非自建房“格子房”,由街道社区组织排查并上报;房屋租赁公司、中介机构进行自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属地街道社区;同时可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受理群众举报,原则上可依托拆控违、房屋安全专项整治举报电话一并受理相关举报,群众还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进行举报。

(二)复查核实

搜集“格子房”出租或开展经营性活动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由街道负责召集辖区内派出所、行政执法队、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深入现场核实,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七、分类整治(即日起至8月20日)

(一)自行整改

由属地街道责令停业,并下达《自行整改通知书》,房屋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必须在15日内整改,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自行整改完成后,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属地街道申请核实。属地街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整改到位的,报区专项行动指挥部销号。

(二)督促整改

属地街道核实未自行整改的,将联合公安、消防和执法等部门联合执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格子房”内承租人员必须5日内全部清退搬离并封房,房屋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必须在5日内整改,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由房屋产权人向属地街道申请核实,属地街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整改到位的,报区专项行动指挥部销号。

(三)强制整改

对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属地街道联合公安、消防和执法等部门联合执法,函告自来水、电力部门、燃气公司停水、停电、停气,之后还拒不整改的,由属地街道联合公安和执法等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同时函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交易中心冻结产权,限制办理产权登记、转让、继承、抵押登记手续。

八、依法处理

对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房屋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属地街道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一)相关责任人

1.由于“格子房”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出租标准,经查实认定的,由属地街道告知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时退还租金。

2.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房屋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进行曝光,纳入个人诚信档案,依照个人信用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整改期限内拒不搬离的承租人,由公安部门注销其居住证,未办理居住证的,不予办理。

3.涉及违规改建“格子房”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通报其工作单位督促整改,仍不整改的,通报纪检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4.对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且拒不配合整改的房屋产权人,涉嫌非法经营获利数额较大且拒不配合整改的转租人,以及整改后实施二次违规装修群租情节恶劣的房屋产权人和转租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相关企业

住建部门负责对为“格子房”租赁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租赁公司、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违规装修的施工单位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九、工作保障

(一)严格督查督导。“格子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纳入全县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工作督导范围,由各督导组进行专项督导。

(二)发挥带头作用。全区党员、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严守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有以上情形的党员、干部更要主动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一律按要求立行立改、真改实改、先改一步。

(三)加强舆论宣传。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提高群众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配合“格子房”排查整治工作。加强舆论监督,对反面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形成有利于“格子房”排查整治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配套保障。按照规定期限搬离的群租房承租人,属地街道以及住建部门应主动帮助引导其对接天心区住房保障体系。符合公共租赁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帮助指导办理申请程序并优先安排。

(五)建立长效机制。“格子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后,由区住建局按照本方案形成的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群租房排查整治工作。


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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