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注销一批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依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运输车辆,不得继续营运。)长沙市天心区交通运输局依法注销如下车辆《道路运输证》,按照《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两年不年审或一年不年审且运输证过期的车辆(名单附件附后)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人员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电子证照除外)交回长沙市天心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归档;逾期不交回的,相关证件自行作废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不服从本决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长沙市天心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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