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天心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单位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主体 | 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长沙市天心区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县级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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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长沙市天心区交通运输局 | 行政检查 | 对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的行政检查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县级 | 运输管理科(交通应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高速公路收费站以及服务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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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长沙市天心区交通运输局 | 行政检查 | 对货运站场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县级 | 运输管理科(交通应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高速公路收费站以及服务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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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长沙市天心区交通运输局 | 行政检查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县级 | 运输管理科(交通应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高速公路收费站以及服务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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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长沙市天心区交通运输局 | 行政检查 | 公路路政监管检查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县级 | 公路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
6 | 长沙市天心区交通运输局 | 行政确认 | 配发《道路运输证》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县级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 |
7 | 长沙市天心区交通运输局 | 其它行政权力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县级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
长沙市天心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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