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一批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十条第四项和《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投入营运或者营运后连续停运一百八十日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长沙市天心区交通运输局依法注销经营许可证,按照《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不具备从事货运经营条件(无车辆)的业户6家

自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上述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除外)交回长沙市天心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归档。逾期不交回的,相关证件自行作废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不服从本决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长沙市天心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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