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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民办学校什么情况下应当终止办学?民办学校在终止办学时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发布时间 : 2025-02-13 来源: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 字体大小:

问:民办学校什么情况下应当终止办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故民办学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问:民办学校在终止办学时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终止办学手续。

上述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

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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