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区教育局 > 智慧教育 > 教师资格认定 > 政策通知

天心区教育领军人才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 2023-07-10 来源:天心区教育局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天心区“天心红”人才工程聚星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领军人才是指在我区教育系统中师德高尚、专业能力强、示范作用好,在专业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包括教育专家、教育名师、骨干教师。

第三条  每年评选不超过5名教育专家、25名教育名师、50名骨干教师,原则上不重复。

第四条  教育领军人才评选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人才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区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五条  人才范围。

1.教育专家。天心区公办、民办中小学(包括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以下统称“学校”)的党组织书记、校长(园长)。

2.教育名师和骨干教师:天心区公办、民办中小学(包括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以下统称“学校”)在职在岗的一线教师(含备案制教师)。学校(单位)党政正职不得参加评选。担任学校、幼儿园党政副职(不含教学点),申报时近五个学年度未在一线兼任所申报学科课程的,不得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  教育领军人才评选包含教育专家、教育名师、骨干教师的评选。

(一)教育专家评选条件

1.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坚定的教育理想、深厚的教育情怀,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师德高尚,严于律己,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师生家长公认,在教育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2.长期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或校长(均为正职)5年以上,且目前仍在党组织书记或校长(均为正职)岗位。

3.教育管理经验丰富,具有比较系统、成熟的办学思想,形成代表其办学思想的成果(专著或论文或课题研究成果)。

4.取得广泛认可的办学治校业绩,所任职学校在党的建设、实施素质教育、形成办学特色等方面示范引领作用强,学校的社会声誉好。

(二)教育名师评选条件

1.教育情怀深厚,师德高尚,严于律己,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师生家长公认,在本区域内享有较高声望。

2.教育理念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超,参加家校社共育活动效果明显,指导青年教师或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成果丰硕,教师和学生评议优秀率高。

3.教研究能力突出,教研成果丰硕。积极探索本学科教育教学、课程改革中的问题,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在新课程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4.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申报时近五个学年度,专任教师要求所申报学科的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节/学年;担任学校、幼儿园的党政副职(不含教学点)要求兼任所申报学科的课程每周须达2节以上。

(三)骨干教师评选条件

1.爱岗敬业,师德高尚,在教师队伍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深受学生爱戴,师生反响评价好。

2.有教学专长,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质量高,在区域内该学科的教学中有一定影响力。

3.教研能力较强,教研成果较多,有较强的自我发展愿望。

4.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申报时近五个学年度,专任教师要求所申报学科的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节/学年;担任学校、幼儿园的党政副职(不含教学点)要求兼任所申报学科的课程每周须达2节以上。

5.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区教育局每年定期组织教育领军人才评选。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交申请。

2.单位推荐。拟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按照评选条件民主推荐,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确定拟推荐的人选。各单位需要将拟推荐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教育局。

3.专家遴选。区教育局成立专家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 根据选树名额,等额提出拟入围人选。

4.审核审定。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入围人选进行联审后,报区教育局党委会议审定,形成拟评选名单。

第八条  公示、报备。区教育局对拟评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区教育局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九条  入库管理。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将人才纳入“天心红”人才库管理。

第五章  政策激励

第十条  对获评天心区教育领军人才的教育专家、教育名师、教师骨干,分别给予1万元/人、8000元/人、5000元/人奖励。

第六章  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或评选结果: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

(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并给予严重警告或政务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五)离职或被辞退的;

(六)存在其他应当取消评选资格情形的。

第十二条  对教育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如有工作变动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反馈至区教育局,变更人才信息库内容。

第十三条  教育领军人才应在天心区域范围内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享受相关政策;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本区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已获评省、市优秀教育人才的不纳入教育领军人才评选范围。

第十五条  已评选的教育领军人才达到更高类别的,可按程序申报认定更高类别人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省、市、区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由天心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天人才办发〔2023〕2号 天心区教育领军人才评选办法(试行).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