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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教罚字〔2022〕05号)

发布时间 : 2022-07-11 来源: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雅智教育培训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103MJJ632001P
    经营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西路229号湖光山色家苑1号栋201、301
    法定代表人:朱克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30124198****11719
    联系电话:15874****58
    根据2022年6月24日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执法人员在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100号湘凯石化大厦第三层部分进行校外培训线下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办学地址的情况,本机关于6月24日对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办学地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2年1月1日,长沙市天心区雅智教育培训学校与出租方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事务中心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学校未经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批准将办学地址由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西路229号湖光山色家苑1号栋201、301搬迁至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100号湘凯石化大厦第三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九)款的规定。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2: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照片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4: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证据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6:当事人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朱克安(法定代表人)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九)款“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法律的规定,民办学校有此情形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情形。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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