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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教罚字〔2022〕14号

发布时间 : 2022-12-19 来源:天心区教育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刘陶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430522199111****78
   经营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联路319号湘水熙园8栋106号
   联系电话:18229****33
  2022年10月7日,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校外培训线下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长沙市天心区新联路319号湘水熙园8栋106号组织中学生开展了学科培训,且未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本机关于2022年10月8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办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9月底起,在长沙市天心区新联路319号湘水熙园8栋106号组织开展培训业务,培训对象是中学生,培训科目是中学文化学科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课时费60元/次,共有9名学生前来参加培训,当事人共收取9名学生5次课时费2700元。至调查之日止,当事人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22年10月7日,天心区教育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停止了办学行为,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主动退还了所收培训费用。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身份信息;
   证据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照片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4: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证据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6:当事人提供的场地证明材料及学生名册一份,证明当事人办学场地情况及招收学生情况;
   证据7:当事人培训费用收退费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学生收费情况及主动退还所招收学生费用情况;
   证据8:当事人培训内容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9:教师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教师情况;
   证据10:当事人承诺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刘陶彪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当事人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办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能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退还所收费用,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情形。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处以:
   1.责令停止办学;
   2.罚款贰仟柒佰元,上缴国库。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村商业银行(地址: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户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81080006400511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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