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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1-12-18 来源: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大小:

2021年12月15日,长沙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发改价费〔2021〕233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培训范围及科目

长沙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线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科目内容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和生物。

(二)培训时间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标准课时为45分钟,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三)收费标准

市区:10人以下,50元/元/课时·人次;10至35人,45元/课时·人次;35人以上,30元/元/课时·人次。县(市):10人以下,46元/元/课时·人次;10至35人,42元/课时·人次;35人以上,27元/元/课时·人次。

标准课时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课时收费标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执行。

二、规范收费行为

1、落实信息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同时,长沙高新区及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集中公示的方式,将当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连同监督举报电话在官方微信公众号或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2、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包括培训资料费)其他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同时按周期和按课时进行收费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鼓励实施“先培训后收费”“一课一消”收费模式。

3、及时报送相关情况。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情况,分别报送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三、加强监督管理

1、高新区及各县(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应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2、高新区及各县(市)教育局应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下同),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3、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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