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辍学指南

发布时间 : 2021-12-13 来源:长沙市教育局 字体大小: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1)已到法定入学年龄但未入学,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

(2)学生休学期满,未再次办理休学手续,又未复学的;

(3)未经请假批准无故旷课,或未办理转学、休学手续,连续一周以上未到校上课的。

2.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1)学校应依法督促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学校劝学无果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督促其入学;

(3)劝学无效的,学校应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附件8)和《湖南省外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附件9),报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改正。辍学学生户籍不在学校服务区域内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辍学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并利用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4.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1)未办理退学、转学、休学和请假手续,一个学期连续150课时或累计200课时未到校上课的(课时量计算以课程计划为准);

(2)休学期满未重新办理休学手续,逾期1个月未到校上课的。

普通高中学校每学期开学后应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取消辍学学生学籍。

5.普通高中辍学学生,需要再就读普通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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