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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教罚字〔2025〕01号)

发布时间 : 2025-05-21 来源: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

教罚字〔202501

当事人:李华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43282219******6116

经营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中意二路678号

联系电话:157****3966

2025年3月24日11时,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执法人员在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中意二路678号进行校外培训线下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组织中学生开展艺术高考培训,且未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本机关于2025年3月25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办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从2024年7月起,在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中意二路678号组织开展艺术高考培训业务,培训对象是高中学生,培训类别是艺术高考,收费标准为每人1000元/月,共有39名学生前来参加培训,当事人共收取39名学生总费用234000元。至调查之日止,当事人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25年3月24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停止了办学行为,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主动退还了所收培训费用。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照片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3: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证据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身份信息;

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具备教师的资质;

证据6:当事人提供的场地证明材料及学生名册一份,证明当事人办学场地情况及招收学生情况;

证据7:当事人培训费用收费及退费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学生收费情况及主动退还所招收学生费用情况;

证据8:当事人培训内容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9:当事人聘用员工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证据10: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11:审计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培训收入。

上述证据经过李华少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当事人租赁了专门的培训场所,有两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且当事人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办学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故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理。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能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退还所收费用,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情形。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处以:

1.罚款贰拾叁万肆仟元整,上缴国库。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村商业银行(地址: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户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81080006400511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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