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心区教育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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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检查对象或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于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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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全区校外培训机构(按5%比例抽取) |
1.信息公示; 2.人员管理; 3.办学条件; 4.平台使用; 5.时间安排; 6.内容规范; 7.合同使用; 8.广告宣传; 9.安全防范; |
2-3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1次 |
天心区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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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全区民办学校(按照5%的比例进行抽取)。 |
年度办学情况检查 |
2-3月 |
实地检查 |
每年1次 |
天心区教育局社会教育科 |
否 |
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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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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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
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天心区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
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含学科类和非学科类) |
1.信息公示; 2.人员管理; 3.办学条件; 4.平台使用; 5.时间安排; 6.内容规范; 7.合同使用; 8.广告宣传; 9.安全防范; |
实地检查 |
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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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行政检查 |
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由区教育局社会教育科、财务管理科、教育督导室、学校安全科、教育后勤服务中心、专职督学及公办园园长、民幼教育协会主要成员组成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 |
民办学校 |
年度办学情况检查 |
实地检查 |
每年1次 |
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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