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2023年1月1日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第五条第一款:行政检查可以依法由民政部门单独实施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 第八条第一款: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 第十三条第一款: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在线视频检查等非现场检查方式。 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检查,检查人员有权实施下列行为: (一)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 (二)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信息系统; (四)对检查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五)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获得有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关于建立养老机构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长民发〔2023〕13号) |
全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包括消防验收或备案、建筑手续、建筑物、规范场所设置要求等。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包括许可或备案情况、服务协议签订情况等。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照料、清洁服务、洗涤服务、服务安全、满意度调查等。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人员管理、档案管理、设施设备管理、食品卫生管理等。 5.收费管理监督检查。包括财务账目、公示情况、收费标准等。 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燃气、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 |
2025年6月前2025年12月前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 | 养老服务科(老龄工作科) | 是 区民政局牵头 区卫健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
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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