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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带薪年休假权利 劳动者应该知道这些规定

发布时间 : 2022-01-08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字体大小:

面对职工主张年休假权利时,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振振有词:“在前一家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本公司计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依据!”“你未主动提出休年休假,等于自动放弃!”“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未休年休假清零!”这些用人单位的说法对吗?答案是否定的。

换新单位计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应累计

【案例】

在一家单位工作了10年后,袁女士因种种原因而离职到另一家公司任职。几个月后,袁女士提出,依据工作年限,自己可休10天年休假,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袁女士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到一年。

【点评】

袁女士有权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但需根据当年度在此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这意味着即使职工换了用人单位,计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也应当累计,只不过休假天数需要折算。根据法律规定,在新单位当年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未能提出休假不等于自动放弃

【案例】

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了两年的钟女士,虽多次想过休年休假,但考虑公司生产任务紧张,担心给公司带来不便,一直未提出要求。近日,钟女士要求支付上一年未休年休假报酬,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没义务主动放假,钟女士没有向公司要求休假,等于自动放弃。

【点评】

公司必须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表明,年休假并非只有职工提出才能休,在职工没有提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应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自动放弃,否则就必须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处理。

主动辞职也能获未休年休假报酬

【案例】

陈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履行一年后,因需随丈夫前往外地工作,陈女士向公司辞职。公司虽同意陈女士离职,但对陈女士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的请求却一口拒绝,理由是陈女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应权利清零。

【点评】

陈女士有权主张未休年休假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包括所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陈女士主动辞职,当属其列。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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