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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 : 2022-09-09 来源:长沙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字体大小: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参保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依据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湖南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21〕38号),遗属待遇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

二、抚恤金。区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在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1、缴费年限<5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

2、5年≤缴费年限<10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6。

3、10年≤缴费年限≤15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9。

4、缴费年限>15年,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5、缴费年限>30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4。

(二)退休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湘人社发〔2021〕40号:2020年本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5元。

湘人社发〔2022〕11号:2021年本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39元。


案例一(在职人员)

市民张**,女,1980年8月出生,2022年7月去世,缴费年限22年。

那么其丧葬补助金为3739*2=7478元(3739为2021年本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其抚恤金为3739*(9+22-15)=59824元(缴费年限处在15-30档,每相对15多缴费1年,在9的基础上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案例二(退休人员)

市民刘**,男,1938年12月出生,视同缴费:100个月,实际缴费:300个月,于1990年11月退休,2022年8月去世。

那么其丧葬补助金为3739*2=7478元(3739为2021年本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其抚恤金为3739*9=33651元(该市民缴费年限超过30年,且已享受超过30年养老金待遇,因此以最低发放月数9进行核算)。

案例三(退休人员)

市民李**,男,1980年7月参加工作,2018年11月退休,2022年8月19日去世,缴费年限271个月,折合22.58年。

丧葬抚恤金为3739*2=7478元(3739为2021年本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抚恤金为3739*(9+22.58-15-3.75)=47971.37元(缴费年限处在15-30档,每相对15多缴1年,在9的基础上发放月数增加1月,退休已发放月数共3.75年,故相应减少3.7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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