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 教育法〉若干规定(草案)》的建议
法治宣传教育对于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的推进,湖南省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定(草案)是落实国家法治建设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推动普法工作深入开展的关键举措。为使该规定(草案)更具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责任主体及职责
1.建议进一步完善和充实部门普法职责。建议在“谁执法谁普法”“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等普法责任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扩充普法责任主体。
2.建议进一步明确基层法治宣传教育职责。建议明确乡镇(街道)设立法治机构,负责乡镇法治宣传教育的牵头抓总,明确专人负责组织指导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纳入乡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不断充实基层法律人才、普法骨干力量。
3.建议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参与规范。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可以进一步明确参与的方式、途径及管理规范,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建立激励机制。
二、关于重点普法对象与内容
1.建议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建议: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考法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教育和考试。
2.建议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建议进一步细化为:由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进学校的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制定各类法治宣传教育进学校活动目标计划,督促各级各类学校统筹安排,组织实施。
三、关于保障与监督机制
1.关于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保障方面,建议明确经费预算最低标准。
2.为进一步运用和发挥好法治文化阵地的作用,建议明确法治文化阵地建成后的使用、维护责任主体以及维修资金管理规范。
3.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工作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并将开展情况纳入年检考核内容。
4.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第六十三条,对违反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议增加“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消除不良影响。”
长沙市天心区司法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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