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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1〕376号

发布时间 : 2021-10-20 来源: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1〕376号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元祖粉面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PN6MC7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伟平  

住所(住址):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黄合村下汤家坪组  

身份证号码:430111********735  

联系电话:1346******00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191号  

2021年9月22日,我局大托铺所执法人员对长沙市天心区元祖粉面馆进行检查,在店内未查见明码标价公示信息,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服务价格公示表。经初步审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报局领导审批后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长天市监改〔2021〕2100680号)。责令该店7日内整改完毕。2021年10月8日上午我局大托铺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店对未明码标价行为没有进行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对长沙市天心区元祖粉面馆正式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2日和10月8日在长沙市天心区元祖粉面馆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0月8日,在大托铺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明,该店平时提供餐饮小吃服务,该店位置地处农村地区,交通较为偏僻,该店于2021年5月进行店内装修时未及时制作服务价格公示信息表,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因为个人疏忽大意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价格公示。该店主要销售早餐,未建立财务收支账户,且当事人销售商品时不存在价外加价和随意喊价的行为,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主体资格和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合法凭证。  

证据二、2021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和拍摄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情况以及提供服务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拍摄的图片2张,以及《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情况以及未明码标价且未整改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报告一份及整改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已经按要求进行整改,对提供的服务进行了明码标价。  

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我局于2021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天市监告字〔2021〕02100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新的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经营者提供服务“不标明价格的”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社会影响,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对自己违规行为认识态度较好,并及时进行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社会影响,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对自己涉嫌违规行为认识态度较好,并及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符合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 的规定。  

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依法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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