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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2〕81号

发布时间 : 2022-02-24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2〕81号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福禄茶文化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7AKPCTXJ

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夏家冲社区劳动西路256号(原317号)科技综合楼江山国际大酒店总后台区域

经营者:胡晶晶

身份证号码:43092319****023

联系电话:1567****14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号

2021年9月22日,接市民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桐木关武夷茗茶金骏眉”和“保靖黄金红茶”的供货方许可证、进货凭据和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复查整改情况。当事人依旧无法提供上述茶叶的供货方许可证、进货凭据和合格证明文件。经初步分析,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2021年9月2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通过对当事人现场检查、询问调查,以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现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N0UPP0A),主营茶馆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301030418025,有效期至2026年9月26日。2021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食品过程中未留存供货方许可证、进货凭据和合格证明文件。随即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2021年9月27日前)整改。2021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情况;

3、现场笔录二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对当事人无法提供“桐木关武夷茗茶金骏眉”、“保靖黄金红茶”供货方许可证、进货凭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置情况;

5、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本案事情经过的陈述,和对整改期届满后仍无法提供销售的“桐木关武夷茗茶金骏眉”、“保靖黄金红茶”供货方许可证、进货凭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违法事实的确认;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质证,未提出异议,并经办案人员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2年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天市监听告字﹝2022﹞021014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茶叶“桐木关武夷茗茶金骏眉”、“保靖黄金红茶”供货方许可证、进货凭据和合格证明文件。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整改期限届满后仍未整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无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综合本案实情,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067201040000030开户行:农行长沙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4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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