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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2〕85号

发布时间 : 2022-03-02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2〕85号

当 事 人:长沙市天心区李胜友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RMCDG5P

住所(住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49号中建芙蓉嘉苑多米新街市市场一层A区

身份证号码:43062319*********732

经营者:李胜友

联系电话:130*********20

2021年12月1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投诉人称其2021年11月30日下午在长沙市天心区李胜友超市购得的“旺旺牌黄桃蜜桃果肉果冻”(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26日,保质期为9个月)已过期,并提供了所购产品图片及购物小票图片。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3日对长沙市天心区李胜友超市进行检查:经营场所货架上未发现“旺旺牌黄桃蜜桃果肉果冻”,当事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我局提供了“旺旺牌黄桃蜜桃果肉果冻”(生产批号20210226)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产品出厂成品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笔录。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遂于2021年12月3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

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长沙市天心区先锋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经查明涉案批次“旺旺牌黄桃蜜桃果肉果冻”(生产批号:20210226)是当事人于2021年4月19日从长沙德润正理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采购1件(24瓶),总价67元,进货价67元/件,折合2.79元/瓶,销售价格3.2元/瓶,已销售24瓶,其中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旺旺牌黄桃蜜桃果肉果冻”1瓶,涉案货值金额3.2元,违法所得0.4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1份及投诉人提供的涉案食品、购物小票图片2张,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未发现过期食品情况;

3、现场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6、供货商资质复印件1份和进货票据复印件1张,涉案食品当批次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7、《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况、销售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核对签字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2年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天市监听告字〔2022〕0210148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态度较好,经调查发现,该单位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提供了该产品原始检测合格证明,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同时对该产品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综合本案事实,经局领导案件集体讨论会审议,本局决定予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41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0.41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账户: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81080006400511012,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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