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天市监罚字〔2022〕88号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2〕88号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峰雪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92430103MA4R9WEY29
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豹塘路金桂小区邻爱生鲜市场二层整层
经营者:周雪峰
身份证号码:43038119*********110
联系电话:1329********8588
联系地址:湖南省湘乡市**********组
当事人销售的金特莱泰国香米被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1年12月23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以涉嫌经营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实,长沙市天心区峰雪食品店于2020年4月2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于2020年7月10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食品、日用百货零售。2021年10月27日和11月10日,当事人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向华米行采购10袋金特莱泰国香米(规格:10kg/袋),进货价为65元/袋,销售价为85元/袋,共计货值金额850元,已销售1袋,销售金额为85元,利润20元。经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报告(编号:2021-SSC1452):金特莱泰国香米标注净含量为10kg/件,检验结果显示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9942.2g,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9.952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剩余的9袋泰国香米已下架退货给供货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食品的主体合法 ;
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向华米行和高安市盛发粮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进货单、产地证明及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供货商经营主体资格和进货数量及价格;
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抽检文书及检验报告,证明抽检的食品质量情况及违法事实;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及受托人身份信息及委托权限;
6、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本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决定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年2月28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长天市监告字[2022]02101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九条
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属于经营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少,能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和进货查验记录、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不知道是不合格,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4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
缴结算户 账号:18067201040000030 开户行:农行长沙湘府路支行;账号:80081080006400511012 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0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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