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天市监罚字〔2022〕361号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2〕361号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一诺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弥墩道商场9-065号商铺
经营者:谭金玲
身份证号码:43072319*****5223
联系电话:13*****9053
联系地址:湖南省澧县****组
当事人因被投诉举报销售“LV”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2年9月16日,报经局领导审批,以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涉案的1双白色“LV”运动鞋和5个“LV”包都是从广州火车站附近的商场进购,运动鞋的进货价为50/双,“LV”包的进货价为30元/只,进货金额为200元;运动鞋子销售价为70元/双;“LV”包的销售价为50元/只,违法经营额为320元。当事人无法阐明具体进货门店及地址,无法对商品进行追溯。因疫情原因,门店客流少,全部未售出。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24日签订租赁协议,9月3日开始试营业,主要经营服装零售;服装配饰等,因试营业期间是促销引流活动,没有获利。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天市监责改字[2022]2101446号),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已于2022年9月2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LV”商品的情况;
2、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完成了的市场主体登记 ;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5、投诉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6、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证明及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鉴定人资质信息;
7、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鉴定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8、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经由经营者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天市监告字[2022] 02102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但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且暂未发现有危害后果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五章第三百七十九条“商标监督管理:……(二)裁量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裁量基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双白色“LV”运动鞋、一只棕色“LV”水桶包、一只棕色“LV”手提包、三只棕色“LV”圆桶包;
2、罚款9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81080006400511012 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账号:1806720104000030开户行:农行长沙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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