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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3〕99号

发布时间 : 2023-04-28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399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湘晨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Q939M2C

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9号文苑(保利花园)三期3127

经营者:戴湘湘

身份证号码:43042119****5133

联系电话:1957*****520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县******

2023222日,我局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抽交〔202319号),当事人销售的电暖宝(商标:雅豪,标称生产者:浙江慈溪新浦辰坤电器厂)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依据《2022年湖南省家电产品质量网络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NCCXZ249-2022》要求,对所抽样品进行了12个项目的检验,其中“结构”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99-200922.7条款和第22.33条款的要求,判定不合格。2023224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S22100085)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的电暖宝在售。当事人称已于202211月底收到了邮寄的检验报告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涉案电暖宝的进货票据以及退货票据。我局于202337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3323日,我局又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抽交〔202334号),当事人销售的电磁炉(商标:半球,型号:BD22W-A08,标称生产者:佛山市顺德区北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依据《2022年湖南省家电产品质量网络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NCCXZ249-2022》要求,对所抽样品进行了11个项目的检验,其中“机械强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9-200821.101条款的要求,“端子电压”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4343.1-20184.1.1条款的要求,判定不合格。202332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S22

100104)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的电磁炉(商标:半球,型号:BD22W-A08)在售。当事人称已于202211月底收到了邮寄的检验报告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涉案电磁炉的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资质。

因当事人均为长沙市天心区湘晨百货超市,均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予以并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107日购进了6个被抽检批次的电暖宝,购进单价22/个,购进金额132元。当事人仅提供了进货票据,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当事人于20221027日分别以26.9/个,29.9/个(具体付款金额因平台优惠券、运费等原因与标价有差异)的价格销售给抽样人员2个涉案电暖宝。上述两个涉案电暖宝由抽样机构网上购买,样品到达日期为20221031日。因收到邮寄的检验报告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于20221120日将剩余的4个被抽检批次的电暖宝退回了供货商。当事人与供货商以微信联系,送货上门的供货方式,在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要求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资质后,当事人微信联系供货商,供货商已联系不上,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其他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收银台电脑以及美团外卖后台上搜索,当事人从2022101日到2023224日共销售了涉案电暖宝2个。涉案电暖宝销售价格为29.9/个。本批次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76.4元,违法所得12.8元。我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当事人于20221027日、1028日分别以153.5/台、143.5/台(具体付款金额因平台优惠券、运费等原因与标价有差异)的价格销售给抽样人员两台涉案电磁炉(商标:半球,型号:BD22W-A08)。上述两个涉案电磁炉由抽样机构网上购买,样品到达日期为2022112日。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电磁炉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收银台电脑以及美团外卖后台上搜索,当事人从202241日到2023327日共销售了涉案电磁炉2台。涉案电磁炉进货价为100/台,销售价格为148/台(顾客具体付款金额因平台优惠券、运费等原因与标价有差异)。本批次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97元,违法所得97元。我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73.4元,违法所得10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长沙市天心区不合格(问题)产品质量核查处置交办单》、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各2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S22100085FS22100104)各1份,证明案件的线索来源及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

2、《送达回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的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2份以及照片9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现场的情况;

4、当事人202210月至20232月美团外卖销售数据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电暖宝的情况;当事人20224月至20233月美团外卖销售数据照片14张,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电磁炉的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美团外卖首页商家信息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6、《案件移送函》2份,证明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事实;

7、《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及对证据的质证及违法事实的抗辩理由;

8、当事人提供的电暖宝的进货票据以及退货票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电暖宝的数量、价格及退货的情况;

9、《整改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已经当事人经营者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34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及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针对本案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本局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且能查见违法经营额较小,尚未造成实际侵害的发生,但当事人在采购涉案的电暖宝、电磁炉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审查供货商的主体资格和资质证明,不能说明所涉案的电暖宝、电磁炉的合法来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应承担违法责任,且本案涉及两个批次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9.8元;

2、罚款6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709.8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81080006400511012,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者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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