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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3〕104号

发布时间 : 2023-05-11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3〕104号

当事人:湖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郊公园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PMEN1X2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174号润丰园13-16栋107、108房

负责人:邓春智

身份证号:5102519******3314

联系电话:139******97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11月28日对湖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郊公园分公司销售的台式暖风机进行监督抽查。2023年 1月16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果为所检项目中非正常工作不符合GB 4706.23-2007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湖南省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NCCXZ222-2022,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向湖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郊公园分公司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长天市监检鉴结〔2023〕CLLS0005号),当事人对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且自愿放弃复检权利。同日,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台式暖风机在售,且未发现备用样品。因为春节前夕超市搞活动,电器仓库已经堆满货物,该公司员工将备用样品放入了退换货仓库,导致2023年3月24当天未找到涉案台式暖风机。后经过盘点,当事人找到了备用样品2023年4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长天市监强字〔20232100198号)对该样品进行扣押。

本局于2023年4月10日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台式暖风机的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23年4月21日9时30分携《营业执照》复印件、《整改报告》、《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来我局赤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日从重庆硕攀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了3台被抽检型号的台式暖风机,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购样,1台作为备样样品,还有1台因销量不好于2022年12月1日退回供应商。当事人采购时已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所销售的涉案台式暖风机也附带有产品合格证。涉案台式暖风机进货价为171.14元/台,销售价为199元/台。货值金额共计597元,违法所得27.8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3、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涉案商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4、检验报告1份,证明涉案台式暖风机经监督抽检为不合格;

5、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台式暖风机的违法事实的确认;

7、涉案台式暖风机的进货台账以及退货单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及退货情况;

8、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均已经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告字〔2023〕220016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台式暖风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当事人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七章第二节一百二十、(二)、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严重不合格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台式暖风机,决定对湖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郊公园分公司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备检样品台式暖风机(NSB-150E 1500W 220V- 50Hz)1台;

2.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1194元;

3.没收违法所得27.8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221.86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账户: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067201040000030,开户行:农行长沙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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