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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3〕107号

发布时间 : 2023-05-12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3107

当事人:湖南富贵花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99864895U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暮云大道暮云工业园1101001

法定代表人:李承荣

身份证号码:43240219******12

联系电话:177******0

联系地址:湖南省津市市******

2023215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湖南省丰彩好润佳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薯味薄饼干(由当事人湖南富贵花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供货)进行监督抽检,2023317日,检验机构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3L0578)显示该产品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320日,本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20233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告知其有申请复检的权力和时限,并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未发现有涉案薯味薄饼干储存,当事人提供了涉案薯味薄饼干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出入库及退货记录、《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凭证。202343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3413日,本局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的申请。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福建省星玛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Horunga+”(中文名好润佳)品牌的薯味薄饼干,合同期限自202271日起至2023630日止202297日,当事人收到福建省星玛食品有限公司配送的薯味薄饼干(生产批次号2022090245箱,12/箱,共540包,单价11.3/包,因外包装瑕疵,遂于2022912日将其中的324包退回福建星玛食品有限公司,实际库存数量为216包,2022929日、2023117日,当事人分别将库存中的120包、96包饼干以12.55/包的价格批发给湖南省丰彩好润佳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陈述20229月份正值新冠疫情较为严重且天气炎热,仓库卸货区工作人员紧缺,涉案货物在公司外围卸货区滞留5个小时左右,后又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存放于仓库,认为菌落总数超标跟储存环境不佳有关,并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商福建省星玛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228日委托中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生产日期为202292日的薯味薄饼干进行再次检验后的《检测报告》(结论为合格)作为佐证,本局予以采信。综上,当事人共销售216包涉案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为2710.8元,共获利270元,故违法所得为2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长沙市天心区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3.《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及委托权限; 

    4.《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出入库及退货记录、《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等凭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不合格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的确认;

    7.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食品在出厂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8.《关于请求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分析及整改措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本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3426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告字〔202322001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分析整改,暂未发现有危害后果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四条(二)裁量基准第1目“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0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10倍罚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案件集体讨论会审议,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0元;

2罚款人民币7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27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81080006400511012 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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