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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3〕108号

发布时间 : 2023-05-12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3108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兴胜烟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Q2BWQ58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四号商住楼1011

经营者:何莉

身份证号码:43012419******0049

联系电话:138******18

20233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现场发现1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7.08.16,防伪标签序号:894932767313),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辨认人王嘉勇现场鉴定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出具鉴定证明书及鉴定资质材料。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进货时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长天市监改字[2023]2201348号)及警告(编号:0210786),并对该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进行扣押(长天市监强字[2023]2100444号)。当天,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3331日对该店负责人何莉进行询问调查。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销售的1瓶涉案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为他人赠送所得,具体来源记不清楚了。店内售价为428/瓶,未销售出去。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资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溯源调查。经核算,违法经营金额为428元,未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拍照情况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持有人执照、授权书、被授权公司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执照等复印件各1份,鉴定证明书1份,证明鉴定人资格及鉴定结果。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进行责令改正及警告。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资质;

6、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对当事人调查核实等事实。

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3426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天市监听告字[2023]220013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

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金额较少,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来源无法溯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三百七十九条:(二)裁量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裁量基准: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侵权商品剑南春浓香型白酒1瓶;

2处罚款人民币1284元,上缴国库。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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