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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3〕111号

发布时间 : 2023-05-22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3〕111号

当事人:长沙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8977547D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新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李清山

身份证号码:43011119******3377

住址: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组

联系电话:138******25

2023年2月15日和2月18日,我局收到两单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主要内容为长沙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展示专利(专利号ZL.201220097778.5)处于失效状态。2023年2月22日,经执法人员上门核查,在现场通过电脑打开举报人所诉网址,在该网址上见有宣传上述专利。当事人现场提供专利号为ZL.201220097778.5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经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得知,当事人宣传的专利于2022年3月15日专利权已终止。经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2月2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张波做了询问笔录。 2023年3月15日又收到2月18日举报人的二次举报。

经核查,当事人的专利为2012年3月15日申请的名称为一种钢结构厂房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期限是10年,已于2022年3月15日期满失效。该专利证书以企业荣誉资质形式在官方网站上展示,间接用于推销自己所销售的商品。当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委托中企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制作兼管理官方网站,签订合同服务年限为10年,总金额为6400元

1、现场笔录、网站截图和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和现场核查专利号为201220097778.5的专利权已经终止。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张波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

3、对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使用已终止的专利作宣传。

4、当事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5、当事人提供的与中企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湖南增值税发票各1份,证明当事人确实有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其制作兼管理官方网站及所花费的费用。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已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长天市监告字〔2023〕22001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宣传展示已期满终止失效的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在执法人员上门执法后,当事人自行对网站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网站上宣传已终止的专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九十八条(二)裁量基准1.第一款:“(1)广告费用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18067201040000030 开户行: 农行长沙湘府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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